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石府办〔2019〕10号
关于印发《石龙镇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石龙镇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石龙镇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产业绿色制造为方向,对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综合利用实施配套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为从石龙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推进石龙镇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由政府负责审批,对各项目资助(奖励)金额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分配”,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和财政分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绿色制造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已在石龙镇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五)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产业发展方向;
(六)资助项目中有关节能技术应达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绿色制造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的项目
第六条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对通过市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甲级、乙级、丙级的项目奖励为8万、6万、4万配套。
第七条 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清洁生产企业, 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简易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每家企业予以1.5万元补助。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完成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将补足奖金差额3.5万元。
第八条 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对具有推广意义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予以奖励,并获得东莞市绿色制造奖励的,按1:0.25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镇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制定规划、宣传推广、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绿色制造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清洁生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向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提交相关资料,经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初审、盖章后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批。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分局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市奖励资金的下发文件;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市奖励资金的下发文件;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市奖励资金的下发文件;
3. 企业营业执照;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要设立专账对项目投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和单位要对绿色制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骗取绿色制造专项资金,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等行为,将停止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度、效率、成果等方面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抽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镇财政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承担企业和单位进行年度审计检查,以确保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度审计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石龙镇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石府办〔2016〕3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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