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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929L/2020-0117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6-16
名称: 清府办〔2020〕3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溪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清府办〔2020〕38号 发布日期: 2020-06-30
主题词: 清府办〔2020〕3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溪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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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20〕3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溪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06-30  浏览次数:-
(清府办〔2020〕3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溪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东莞市清溪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东莞市清溪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实施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东莞市清溪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暂行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举报人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本镇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审批,设置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审批,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水污染物的。

  (五)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在市奖励人民币2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5000元,其他类举报在市奖励人民币1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2500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在市奖励人民币1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2500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在市奖励人民币20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他类举报在市奖励人民币10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2.5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在市奖励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1.25万元。

  (四)对符合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在市奖励人民币5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1.25万元;其他类举报在市奖励人民币3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7500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在市奖励人民币1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2500元。

  (五)对符合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在市奖励人民币1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2500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在市奖励人民币2000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500元。

  (六)对符合第六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在市奖励人民币1万元的基础上,镇追加奖励人民币25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一倍奖励,市追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镇追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三、举报途径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电子邮箱:hbyjjb@163.com;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

  四、受理条件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五、举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成功受理举报后交由镇生态环境分局跟进此案件,镇生态环境分局将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现场调查结果。经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六、奖金核发

  (一)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二)举报案件被查处,环境违法主体已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的,该环境违法主体再次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3.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智网工程”网格管理员举报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四)举报人应当自成功接到市级奖励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凭市级领奖通知复印件到镇生态环境分局办理领奖手续,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由镇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核实后,填写奖励举报确认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提交市级领奖通知复印件和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奖金,据实结算。

  镇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核发情况报镇财政分局备案。镇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2、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3、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清溪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清溪镇有奖举报奖金核发工作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