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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671394426G/2024-0061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6-12
名称: 即日起!南城消防将对此类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检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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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南城消防将对此类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检查!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南城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7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南城街道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以下三种:

  (一)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data.tianxist.com:811/。国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templet/index_.jsp。平台、系统实现数据的同步对接,公布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平台”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三、检查形式及内容

  (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100%的专项检查。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开展从业条件应依法全面抽查下列内容:

  (1)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2)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3)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4)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6)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9)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2、违法行为查处

  (1)对上述第1、2、3、4、5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

  (2)对上述第6、7、8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对上述第9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主要以现场帮扶指导为主。


  (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进行,为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监督抽查。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开展从业活动应依法全面抽查下列内容:

  (1)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6)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8)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9)是否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书面结论文件如实录入系统。

  2、违法行为查处

  (1)对上述第1、2、3、4、5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

  (2)对上述第6、7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对上述第8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第9项检查内容对应的不规范行为,主要以现场帮扶指导为主。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1、应依法全面抽查下列内容:

  (1)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2)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3)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4)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5)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6)是否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是否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上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

  (8)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9)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如:变更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是否申请变更注册。

  2、违法行为查处

  (1)对上述第1、2、3、4、5、6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

  (2)对上述第7、8、9项检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平台”的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平台”中如实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

  四、举报投诉途径

  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助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可通过政府热线“12345”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