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单位,各村(社区):
《麻涌镇深化促进农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7月12日召开的第25期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麻涌镇深化促进农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振兴、打造全域旅游示范镇,鼓励、扶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的农业园区发展农业旅游项目,以农业发展促进旅游业提质扩规、以旅游发展带动农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与旅游业协调融合,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根据国家、省、市、镇等相关政策指导意见,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化促进农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业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200万元,若当年符合扶持条件申请的专项资金超过200万元,经镇政府同意可相应增加资金额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加强监管”原则。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做大做强做优农业旅游项目。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园区(农场)开展农业旅游项目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农业旅游项目所在园区(农场)需具有一定规模(1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且主题明确、个性鲜明,与周边旅游资源结合较好,农业旅游点指示、介绍、标识牌等清晰,公共交通便利等。
第五条 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创建农业旅游景点项目
1. 科普长廊项目:对长廊宽3米或以上,科普宣传板面框架为不锈钢材质,搭建内容为农业科普知识的科普长廊(下称科普长廊),(1)科普长廊长3—9米,宣传板面达10—15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2)科普长廊长10—19米,宣传板面达16—2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3)科普长廊长20—29米的,宣传板面达21—25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补贴;(4)科普长廊长长30米以上,宣传板面达26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贴。每个补贴对象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最多补贴不超过60000元,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类似补贴的宣传栏不能再申请补贴,且已获补贴资金需累计算入本办法补贴范围内。
2. 家庭农场示范路项目:对由农林水务局牵头选取的示范路试点对象,按照统一样式标准打造家庭农场示范路的,给予本项目经费支出50%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奖励对象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最多奖励不超过10000元。
3. 旅游观光种植项目:
(1)打造观赏稻田画。在水稻种植季节,通过造型、色彩搭配等打造具有观赏性稻田画供游人观赏的,稻田画面积(同一农田范围内,仅限通过设计成型的面积,不计常规种植的水稻面积)在2亩—5亩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贴,在5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补贴。
(2)发展休闲观光种植。种植主体自行引进种植,以油菜园、向日葵园、草花园等为主题,连片种植10亩或以上,经现场验收符合要求,每个旅游观光季一次性给予补贴950元/亩,每个扶持对象每年最多补助三季。
(3)推进休闲果蔬采摘农业发展。种植主体自行引进种植,连片种植10亩或以上,用于观光采摘的果蔬园,经现场验收符合要求, 每年补贴800元/亩。
(4)打造春天花海。利用路边闲田弃田,由农林水务局、相关村(社区)和草花公司合作,打造七彩春天花海,建设视觉美丽麻涌。
(5)开展农业展示活动。由农林水务局与相关农业园区合作,开展名、特、优、新等果蔬品种、先进农业设施设备、种植新技术等展示活动,在推广前沿农业科技的同时,给游人提供更多的休闲观光和采摘等农业旅游体验项目。
(二)扶持农业旅游品牌建设项目
1. 促进生产基地建设。首次获得全国、省、市农业旅游示范点、休闲采摘点、设施农业示范基地、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家庭农场等品牌建设及宣传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 开展数字农业建设。对开展数字农业建设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奖补标准,按比例给予1:1的配套奖补,镇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促进农业人才成长。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职业技能比赛前十名选手所在的扶持对象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4. 创建旅游农产品品牌。以自身生产的农产品为主题元素的旅游手信,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第一名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第一名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奖项第一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5. 扶持农产品“三品”认证。对成功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经营主体的单个或多个农产品分别或同时获得“三品”认证的,不分开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按一个认证进行奖励。
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满前获得的上述相关品牌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均可提出奖励申请。如出现多级获奖时,均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标准扣减已获奖励后补发奖金差额。如同一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外已获此类奖励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更高一级奖励时,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标准扣减已获奖励后补发奖金差额。
(三)无偿授权使用“麻涌香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对香蕉观光采摘园种植的香蕉,经过质量跟踪检查符合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要求的,无偿授权使用“麻涌香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四)聘用本地户籍人员补贴
对聘用我镇户籍人员从事农业园区(农场)相关工作,所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且还在聘用中的,经审查核实,按聘用户籍人员每人每月28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象当年用工补贴。如遇劳动合同存在不是整月的情况,超过2/3个月的按1个月纳入计算补贴,不足2/3个月(含)的不纳入计算补贴。当年补贴按实际符合情况计算至提出申请当月。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资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成立麻涌镇农业旅游专项资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农业旅游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的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小组由镇分管农业的镇领导任组长,农林水务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农林水务局、农技中心各一名业务骨干为成员。评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务局,负责资金申请的评定工作。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资金申请,除扶持农业旅游品牌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必须在当年提出申请当年奖补资金(纳入次年财政预算),逾期不予受理。所有项目有关申请材料均要求一式三份(详见附件《麻涌镇农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申请指南》),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送至农业旅游专项资金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农林水务局),农林水务局根据专项资金申请情况申报次年预算。
有下列任意情形的,不予扶持:
1. 镇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的;
2. 申请主体三年内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3.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4. 申请项目所在园区(农场)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5. 申请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6. 其他明确不能给予扶持的情形。
(二)审核。农业旅游专项资金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小组成员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三)公示。对经审批同意的扶持项目奖补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根据审批和公示情况,由农林水务局确定最终的扶持项目奖补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农林水务局根据获通过的扶持项目奖补资金情况于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的次年向财政分局提出用款申请,如资金总额超过预算的,由农林水务局请示镇政府追加当期预算或将部分项目奖补资金纳入下期预算,财政分局在收到用款申请后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因项目奖补资金申请是在次年财政预算中执行,故本办法实施最后一年申请的项目奖补资金可于办法结束后审批发放。项目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扶持项目的经营主体,不得截留、挪用和拖延拨款。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监察室、审计办等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及受扶持对象应该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
第九条受扶持对象应该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议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相关原始凭证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是弄虚作假套取、欺骗和挪用本专项资金及对本专项资金正常监督检查不予以配合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本专项资金;(二)两年内取消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奖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年限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