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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8229/2022-0001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31
名称: 关于《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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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6  浏览次数:-

  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出台了《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2年我镇设立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施以来,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21年5月10日东莞市正式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新平台上线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不再支持打印,结算依据发生变化使得原结算办法已不再适用,影响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工作的开展。为持续运作该专项资金,完善加强我镇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东民规〔2021〕1号)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8〕120号)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3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六章,分别为总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救助标准、法律责任、附则,共二十条。

  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办法》规定已经参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麻涌镇户籍农(居)民,2021年5月10日(含当天)起住院治疗出院结算一次性个人支付金额达到4000元(含)以上的,以及对经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16种特殊病例患者住院治疗的,不设住院一次性个人支付金额界线进行救助。

  (一)规定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要求。符合专项资金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于出院后一年内(以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所载明的出院日期为准),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以下材料交至所属村(居)委会加具意见,由医保分局对医疗单据等情况进行初审后,由公共服务办公室按程序提交给分管领导审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申请人住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本办法救助。

  (二)确定了具体救助标准。在已执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照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30%-40%的比例进行救助。每个患者可多次申请,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麻涌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