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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5316/2023-0017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2-28
名称: 关于印发《2023年横沥镇参展补贴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号: 横府〔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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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横沥镇参展补贴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次数:-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2023年横沥镇参展补贴项目申报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横沥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2023年横沥镇参展补贴项目申报办法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关于扶持企业拓市场、抢订单、促生产的要求,加大我镇参展补贴扶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展,我局现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在本镇依法注册成立,参加境内、境外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支持参加境内展会:企业凡自行参加境内展览会(本镇展会除外),参展前需到镇经济发展局备案,获得许可后,按展位费总额的50%、布展费总额的50%(布展费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 )、公务费全额的 50%(每家企业只补助1人,包括来回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两个境内展会项目补贴,每个境内展会补贴最高资助为6万元,境内展会补贴总累计资助不超过12万元,中央、省、市、镇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二)支持参加境外展会:企业凡自行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前需到镇经济发展局备案,获得许可后,按展位费总额的50%、布展费总额的50%(布展费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 )、公务费全额的 50%(每家企业只补助1人,包括来回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两个境外展会项目补贴,每个境外展会补贴最高资助为8万元,境外展会补贴总累计资助不超过16万元,中央、省、市、镇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三、申报材料

  (一)展会备案

  1. 横沥镇企业参展备案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参展协议或参展合同复印件;

  5. 展会介绍复印件。

  (二)展会申请补贴

  1. 横沥镇企业参展补贴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参展合同复印件;

  5. 布展合同复印件;

  6. 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7. 布展费发票复印件;

  8. 交通费凭证复印件;

  9. 酒店订房记录和发票复印件;

  10. 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11. 参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2. 现场照片(2-3张、照片内容包含公司名称、展位情况、展会名称);

  13. 护照出入境记录(境外参展)复印件。

  (三)其他申请补贴资料

  14. 订单合同及对应订单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当2023年每个境内展会补贴超出4万元、每个境外展会补贴超出6万元需额外提交此资料)。

  四、受理部门

  横沥镇经济发展局220室,联系电话:0769-81018093、0769-83375829。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在开展之日算起提前30天到镇经济发展局备案。

  (二)企业须参展后一个月内到镇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补贴的相关资料。

  (三)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四)合同应当有双方共同署名,中方企业须盖公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五)所有资料均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六)申请资料需提供PDF扫描件。

  (七)企业在递交资料时需提供原件供审核。

  六、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2023年实施完成的项目自本办法发布后可随时申报,且原则上最迟于2024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收到所有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镇经济发展局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镇经济发展局向镇财政分局提交用款计划,镇经济发展局再根据镇财政分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

  九、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镇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一、本办法由横沥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镇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2023年横沥镇企业参展备案表.doc

       2.2023年横沥镇企业参展补贴申请表(本表须正反面复印).doc


政策解读:关于《2023年横沥镇参展补贴项目申报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