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背景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镇战略,健全人才安居服务机制,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活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府〔2020〕 49 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政策依据
《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府〔2020〕 49 号)文件要求,1.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安居政策。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2. 人才安居采用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置包括向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向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综合补贴、租金优惠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为总则、适用对象、申请和审核、日常管理与退出机制、分配细则、法律责任、附则,共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部门分工,即规范横沥镇人才公寓的租赁分配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对象。明确人才公寓适用对象,包括企业类型、租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横沥镇注册),可申请人才公寓:(一)横沥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横沥镇市级倍增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和镇倍增企业;(三)横沥镇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四)横沥镇获得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专家所在企业,镇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所在企业;(五)横沥镇认定的其他优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租赁人才公寓住房: (一)学历学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二)职业资格及职称: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中级职称以上;(三)其他:横沥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市级倍增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和镇倍增企业,获得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专家所在企业和镇重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的带头人、核心成员、高管或核心技术人才;(四)其他经横沥镇政府批准享受人才保障住房但尚未解决的人才。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汇总后统一向镇人社分局申报,横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请人的学历、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工作情况、档案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连同材料一并转送横沥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横沥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连同材料一并转送横沥房管所审核。横沥房管所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对申请人享受其他住房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退出机制。承租单位应当按照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寓,按月缴交租金。人才公寓住房被收回的,承租单位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分配细则。首次实行集中租赁,公寓分配单位根据租赁对象的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进行需求匹配、优先满足、公开抽签和签订租赁合同等程序完成分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轮候制度,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轮候租住。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申请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驳回其人才安居申请;享受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终止人才安居保障,追缴已享受的人才安居优惠待遇, 纳入诚信黑名单,3 年内不得享受我镇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
第七章附则。《办法》由横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有效期三年。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69-8371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