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等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请及时来我局重新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公告所列经营者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黄江伟玉百货店”等584户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
2024年11月29日
(联系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0769-8336419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