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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490083-4/2025-0011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8-08
名称: 东莞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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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具体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属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的安全生产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市属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内容

  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辨别与监控、隐患整改、事故预防等措施

  督促市属企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督促市属企业加强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

  市国资委成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市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市属企业依据主责主业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

  A主业从事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使用、交通运输安全风险高的企业。

  B除上述A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市属企业参照上述分类对所属企业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六条  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6.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市国资委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7.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属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组织拟订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2.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

  3.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6.对拟奖惩和调整职务的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市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市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总监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总监,对安全总监的配备标准、任职资格、职权职责、待遇标准等进行明确。

  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A类企业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B类企业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5.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本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A类企业集团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需要且不得少于3人。

  B类企业集团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需要且不得少于2人。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可以按照A类企业配置机构和人员。

  国家和行业未明确规定的,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奖励、晋升机制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逐步建立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第十条  市属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属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控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

  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对控股但不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市属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经营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过程管理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落实应急物资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企业内网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报市国资委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属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对需要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论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市属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未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市属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鼓励其他行业、领域市属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智能化、信息数据化提升市属企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安全科技投入费用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处理。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市属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企业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要求鼓励高标准、高要求。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安全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含承租方下同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承包商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制度和统一管理标准树立安全生产等同化管理理念。规范承包商准入、选择、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承包商安全培训、安全活动、班组建设、监督考核、制度标准、现场作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安监、合约、人力、财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健全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省外、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省外、境外单位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省外、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省外、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省外、境外市属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维护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并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内部网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客户安全保障制度,强化行业数据安全管理、网络数据安全技术防护能力,定期开展数据备案管理、溯源核查、技术检测和安全认证等工作,实现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全流程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团总部应当同时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境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上一级企业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企业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市国资委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来不及书面报告的要先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补报文字材料;

  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市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款规定报告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应当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告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将事故经过、善后处置、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12底前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并将修订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重要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约谈通报制度。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依法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市属企业进行约谈并通报各市属企业。

  (一)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或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或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短期内(30个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病人共计20人(含)以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三)发生一般(含)以上生产安全或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被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被纳入国家、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不良记录黑名单的;

  (六)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完善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措施,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汲取本企业及行业领域企业的事故教训统计分析轻重伤事故、未遂事件总结规律特点深挖问题根源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按照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规定将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纳入考核范围。根据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或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市属企业或者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降级至最后等级。

  A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一年内发生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B类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一年内发生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A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B类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三)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文化类等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325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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