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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490083-4/2021-0038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12-20
名称: 政策解读:市国资委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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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市国资委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19年4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2020年12月,省国资委出台了《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国资监督〔2020〕17号,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内审规定》),全面规范了省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市国资委自2012年下半年起就成立了企业内审小组,每年均对监督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2019年成立考核监督科后重新调整了企业内审小组,成立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市属企业内部审计五年规划,但在规范监督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方面没有出台过相关规范文件,亟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市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完善规范企业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对此,按照《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参照《省属企业内审规定》,结合我市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市国资委出台了《东莞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推动市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促进市属企业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而成。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九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分7条。主要明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对“内部审计”进行了释义,同时明确了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全覆盖的主要内容要求。

  (二)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共分3条。主要明确市属企业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明确了董事长的职责和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明确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市属企业本部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共分8条。主要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条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履职的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的岗位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回避、保密、奖励等。

  (四)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共分5条。主要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16项职责、内部审计机构的11项权限、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义务以及对境外公司及资产的审计规定以及定期报送信息的规定。

  (五)内部审计程序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共分15条。主要明确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程序为编制计划、成立审计组、送达内审通知书、进场实施审计、调查取证、编制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意见、复核审理、审批签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总结报告、结束归档。

  (六)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共分4条。主要明确要求市属企业要建立整改销号、成效通报等机制,与纪检、人事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追责,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共1条,主要明确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的主要方式。

  (八)责任追究

  第八章责任追究,共分4条。主要明确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市属企业责令改正的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以及由市属企业直接处理的违反规定的7种情形,明确内部审计人员遭受打击报复的责任追究方式。

  (九)附则

  第九章附则,共分3条。主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遵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与上级文件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暂行办法》在主体架构和概念释义上与《省属企业内审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具体内容上,除结合我市国资国企特点对具体内容进行删减和修订外,各条款内容均与《省属企业内审规定》保持一致。

  (二)优化市属国资国企监管体系。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拟定和出台了多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此次文件的出台,填补了我市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规范管理的漏洞,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依据,进一步优化了对国资国企的监管体系。

  (三)强化对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力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设置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程序、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以及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更有利于推动市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促进市属企业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市属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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