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东莞市秋天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卓嘉丽诉东莞市秋天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314号),因无法联系东莞市秋天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大道西1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电话:0769-8130236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314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驳回卓嘉丽的仲裁请求。如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