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埗镇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东莞市高埗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东莞市高埗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东府〔2021〕44号)精神,推动高埗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工作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对高埗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进行统筹衔接,形成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高生态环境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为高埗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强化管控。在市级成果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优化,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变通、放宽管控要求。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高埗镇重点生态环境指标目标、产业发展现状与规划定位、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现状、污染治理建设等实际情况,在落实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主要的资源环境问题为着手点,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高埗镇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方案。
强化衔接,分类指导。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化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的衔接,在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总体框架下,结合高埗镇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分区及自然资源,进行管控方案的细化,促进环境管理精准化。
全域覆盖,强化空间。全域开展区域空间评价,不断深化空间尺度和管控要求,在实践模式和配套政策方面大胆创新,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各项要求落实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行高精度管控,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显著增强。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高埗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0.298
km2,占高埗镇国土面积的0.86%;一般生态空间面积2.294
km2,占高埗镇国土面积的6.63%。
——环境质量底线。全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源水质持续稳定达标。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PM2.5和臭氧质量目标按市核定目标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市设定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达到或优于市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量、单位GDP能耗达到市下达目标,碳达峰年限达到市设定要求。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基本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高埗基本建成。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全镇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5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主要为重要水源保护区。全镇共划定优先保护单元3个,面积2.42
km2,占全镇面积比例6.99%,主要包括高埗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万江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中堂水厂水源保护区。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是指涉及水、大气等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为工业集中区和人口密集区。全镇共划定重点管控单元1个,面积30.396
km2,占全镇面积比例87.79%,主要涉及朱磡村、新联村、冼沙村、下江城村、上江城村、三联村、欧邓村、芦村村、卢溪村、凌屋村村、护安围村、横滘头村、高埗村、低涌村、草墩村、保安围村、宝莲村。
——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镇共划定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1.807
km2,占全镇面积的5.22%,为塘厦村。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环境管理政策,以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完善并落实广东省、东莞市及高埗镇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6+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其中,包括广东省1个总体管控要求,东莞市对高埗镇划定的6个优先、重点和一般管控单元的要求,以及高埗镇N个(即5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全镇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1.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加强涉气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因东莞市全市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加强涉水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东江流域高埗段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
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探索建立二氧化碳总量管理制度。
推动交通领域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储油库、加油站布局,加快充电桩、加气站、加氢站以及综合性能源补给站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农业节水增效;推进工业节水减排;开展城镇节水降损;保障江河湖库生态流量。
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空间;按照“工业优先、以用为先”的原则,调整存量和扩大增量建设用地。
2.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倍量替代。深入开展工业炉窑和锅炉污染综合治理,火电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可核查、可监管的超低排放标准;深入推进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销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通过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施反应活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物质的协同控制。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行业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
加大水污染物防治力度。实行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杆管理,严格执行东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入河排污口,系统治理河涌和黑臭水体。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质增效,率先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深入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回收利用。严格落实《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明确垃圾分类标准、建立垃圾分类系统为导向,注重可操作性,着力强化全程分类体系监管,形成高埗镇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
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继续严格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建、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强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3.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加大水环境风险防范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管控,加强东江等供水通道干流沿岸及饮用水水源、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涉重金属行业及工业园区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防控。
加强重点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园区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石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
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涉环境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规范受污染建设用地再开发。
强化重金属风险管控。加强涉重金属污染源环境风险管控。强化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实施污染地块分类管理,强化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管理。
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提升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依托危险废物重点处置单位,建立区域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将城镇建设严格限定在开发边界之内。推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加强项目生成阶段节约用地审查,全面开展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的用地普查。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培育节地模式和节地典型。
实施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深入实施节水行动,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发挥水资源价格调节功能。
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包装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详见附件4。
四、实施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在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做好应用。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统筹协调,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他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据更新。
(二)工作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要牵头组建“三线一单”工作专班和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牵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跟踪评估、更新调整、数据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实施应用;需镇财政保障经费的相关项目,由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申报年度部门预算。
(三)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省和市“三线一单”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成果实施、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工作。5年内,因法律、法规、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边界、自然保护地体系等依法依规调整后而导致“三线一单”变化的,按程序组织调整更新。
(四)清单使用及数据应用
根据环境管控单元所涉区域、流域和单元内地块涉及的各环境、资源要素属性,自上而下依次查阅全省总体管控要求、全市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全镇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和具体单元清单,分层级明确环境管控单元及各地块应执行的管控要求。
本方案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高埗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附件:1.东莞市高埗镇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2.东莞市高埗镇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东莞市高埗镇环境管控单元图
4.东莞市高埗镇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附件1
东莞市高埗镇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 一般生态空间 | 生态空间 |
面积/km2 | 比例/% | 面积/km2 | 比例/% | 面积/km2 | 比例/% |
0.298 | 0.86 | 2.294 | 6.63 | 2.592 | 7.49 |
附件2
东莞市高埗镇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单元数量 /个 | 面积 /km2 | 比例/% | 单元数量 /个 | 面积 /km2 | 比例/% | 单元数量 /个 | 面积 /km2 | 比例 /% |
3 | 2.42 | 6.99 | 1 | 30.396 | 87.79 | 1 | 1.807 | 5.22 |
附件3

东莞市高埗镇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4
东莞市高埗镇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2910001 | 高埗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广东省 | 东莞市 | 高埗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生态空间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水/禁止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水/限制类】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建设项目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3.【水/禁止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水/综合类】高埗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 6.【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 7.【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以保护为主,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对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禁止开区按照其规划或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限期内有序退出。一般生态空间内涉及畜禽养殖区域的按照相关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划定的三类水体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生活污水、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河两岸布置养殖企业。 |
能源资源利用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2910002 | 万江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 广东省 | 东莞市 | 高埗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生态空间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水/禁止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水/限制类】在万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建设项目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3.【水/综合类】万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 5.【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 6.【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以保护为主,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对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禁止开区按照其规划或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限期内有序退出。一般生态空间内涉及畜禽养殖区域的按照相关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划定的三类水体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生活污水、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河两岸布置养殖企业。 |
能源资源利用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2910003 | 中堂水厂水源保护区 | 广东省 | 东莞市 | 高埗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生态空间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水/禁止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水/限制类】在中堂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建设项目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3.【水/禁止类】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水/综合类】东江北干流上航行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器材,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船舶装用污水储存设施暂存污水并将其排往岸上接收设施处理的,除应急旁通管路外不得设置其他可以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外排口。船舶航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排放要求区域时,应当保证其污水外排口全程处于有效锁闭状态。 5.【水/综合类】中堂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 7.【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禁止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 8.【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以保护为主,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对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禁止开区按照其规划或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限期内有序退出。一般生态空间内涉及畜禽养殖区域的按照相关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划定的三类水体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生活污水、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河两岸布置养殖企业。 |
能源资源利用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省 | 市 | 区(镇) |
ZH12920001 | 高埗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东莞市 | 高埗镇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区域布局管控 | 1.【产业/鼓励引导类】高埗镇重点管控单元重点打造国家水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的特色区域,珠江口东岸产业优化发展先导区和莞穗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主要发展现代农业、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特色经济。 2.【产业/限制类】高埗镇严格限制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鞣革、造纸、重化工、发酵酿造、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点污染项目。 3.【大气/综合类】高埗镇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实行两倍削减量替代,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大气环境弱扩散区内要加大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综合整治成效,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4.【大气/综合类】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经营性产所 5.【土壤/综合类】限制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化工等现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扩建,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 6.【土壤/综合类】纳入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在修复完成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能源资源利用 | 1.【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按照《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开展取水审批工作;高埗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等指标达到市下达要求。 2.【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高埗镇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市下达要求;加快推动高埗镇化石能源清洁发展,持续推动工业“煤改气”工作,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挖掘本地可再生能源潜力,不断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加快推进自备电厂煤改气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能源/禁止类】高埗镇全镇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锅炉等燃烧设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4.【能源/鼓励引导类】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等清洁能源,推动高埗电厂二期改扩建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水/综合类】高埗镇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率,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高埗保安围一村小组处理站。 2.【水/鼓励引导类】实施高埗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出水标准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大气/综合类】区域内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术;严格共性工厂外的石化和化工、工业涂装(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除外)、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新增VOCs排放项目审批。 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内应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分级管控,限制新建、扩建排放氮氧化物、烟(粉)尘的建设项目。 5.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 6. 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实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7.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环境风险防控 | 1.【风险/鼓励引导类】加强河涌周边环境风险企业的排查,重点排查内容包括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危险废物产生和贮存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环境治理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等情况。 2.【大气/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重点实施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以及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3. 禁止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4.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高埗镇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全过程风险防控。 |
关于《东莞市高埗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报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