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实施清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实施机构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五条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八条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214号) 下放第25项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七、八、九、十四、十五、十九条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6.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 | 行政许可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7.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6 | 行政许可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76项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8.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7 | 行政许可 | 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76项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9.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8 | 行政许可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五条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0.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9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214号 委托第24项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1.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0 | 行政许可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4项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2.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1 | 行政许可 | 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条 | 高埗镇人民政府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3.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2 | 行政许可 | 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条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4.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3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5.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4 | 行政许可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阶段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6.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5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最终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7.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6 | 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阶段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8.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7 | 行政许可 | 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最终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19.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8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旅市发〔2018〕21号 第一款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0.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19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旅市发〔2018〕21号 第一款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1.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0 | 行政许可 | 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2.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1 | 行政许可 | 国内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时间、场地、演员、节目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3.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2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正) 第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4.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3 | 行政许可 | 内资娱乐场所变更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正) 第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5.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4 | 行政许可 | 内资娱乐场所延续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正) 第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6.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5 | 行政许可 | 内资娱乐场所补证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正) 第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7.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6 | 行政许可 | 内资娱乐场所注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正) 第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8.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7 | 行政许可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审批行政指导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29.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8 | 行政许可 | 国内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2015年粤府令第214号 附件2第19项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0.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29 | 行政许可 | 国内文艺表演团体补证 |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5〕627号 第一款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1.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0 | 行政许可 | 国内文艺表演团体变更 |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5〕627号 第一款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2.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1 | 行政许可 | 国内文艺表演团体延续 |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市函〔2012〕1916号 第三款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3.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2 | 行政许可 | 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注销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2015年粤府令第214号 附件2第19项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4.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3 | 行政许可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十三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5.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4 | 行政许可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十三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6.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5 | 行政许可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补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第十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7.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6 | 行政许可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注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十三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8.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7 | 行政许可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39.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8 | 行政许可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0.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39 | 行政许可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1.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2.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1 | 行政许可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3.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2 | 行政许可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登记为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同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同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市函〔2015〕182号 第一部分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4.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3 | 行政许可 | 个体演员、个体经纪人备案变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5.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4 | 行政许可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6.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5 | 行政许可 | 个体演员、个体经纪人备案注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7.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6 | 行政许可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新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8.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7 | 行政许可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换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49.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8 | 行政许可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注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七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0.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49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七、八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1.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0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证)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八、二十七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2.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1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八、二十七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3.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2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七、二十二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4.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3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 第十二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5.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4 | 行政许可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新证)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三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6.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5 | 行政许可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换发)审批 |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一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7.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6 | 行政许可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注销)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三条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文化服务中心(郭耀新) 2.审查岗位:文化服务中心分管副职领导(黎灿林) 58.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7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民健身条例》。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体育管理中心(黄泽容) 2.审查岗位:体育管理中心正职领导(田森林) 3.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8 | 行政许可 | 延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民健身条例》。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体育管理中心(黄泽容) 2.审查岗位:体育管理中心正职领导(田森林) 4.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59 | 行政许可 | 变更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民健身条例》。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体育管理中心(黄泽容) 2.审查岗位:体育管理中心正职领导(田森林) 5.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60 | 行政许可 | 补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民健身条例》。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体育管理中心(黄泽容) 2.审查岗位:体育管理中心正职领导(田森林) 6.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61 | 行政许可 | 注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民健身条例》。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体育管理中心(黄泽容) 2.审查岗位:体育管理中心正职领导(田森林) 7.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62 | 行政许可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民健身条例》。 |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 | 1.受理岗位:体育管理中心(黄泽容) 2.审查岗位:体育管理中心正职领导(田森林) 8.决定岗位:宣教文体旅游办正职领导(黄东杨) | 一、受理岗位。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岗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审批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做好现场登记、拍摄或拍照工作。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决定岗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我局专用印章的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高埗镇宣教文体旅游办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发布日期:2023-09-06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