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埗应急管理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实施清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实施机构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 1.立案岗位:马振、钟水强、李志强、曾柳妹 2.调查岗位:马振、钟水强、李志强、曾柳妹 3.决定岗位:陈志锋、黄东照 | 1.立案岗位: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及时立案。2.调查岗位: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情形的,及时移送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卷归档。3.决定岗位:签字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重大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 ) | |
| 2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 1.受理岗位:李志强、曾柳妹 2.审查岗位:陈志锋 3.决定岗位:黄东照 | 1.受理岗位: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岗位: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 |
| 3 | 行政检查 |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和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 检查岗位:陈志锋、马振、钟水强、李志强、曾柳妹 | 检查岗位: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
高埗应急管理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发布日期:2023-09-06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