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埗分局
供稿: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埗分局 莫映乔
审稿: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埗分局 周媛
检索主题词:假冒伪劣、行政处罚、食品安全、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广东某公司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案
【案情简介】
广东某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起以59元/罐的价格委托甘肃某公司生产纯牦牛乳粉,2022年1月5日甘肃某公司生产纯牦牛乳粉1620罐并全部发货给当事人。当事人以50元至198元的价格分别在线上线下销售,共销售1369罐,总销售额109170元,总利润13590元。剩余251罐未销售,其中247罐作为客户试用样品和员工福利免费派发,4罐被市场监管分局依法扣押。上述批次纯牦牛乳粉外包装标示产品标准代号:RHB 804-2012,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2022年12月7日初检和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脂肪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RHB 804-2012《纯牦牛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委托生产上述不合格纯牦牛乳粉时查验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等复印件,入库时索取了厂家的产品出库单、厂家当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单,销售时做好了销售台账。同时能提供厂家的生产记录资料。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委托生产上述不合格纯牦牛乳粉时查验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等复印件,入库时索取了厂家的产品出库单、厂家当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单,销售时做好了销售台账。同时能提供厂家的生产记录资料。能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纯牦牛乳粉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所标示的RHB 804-2012《纯牦牛乳粉》要求。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规定,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市场监管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纯牦牛乳粉4罐;2、罚款壹万元伍仟元(¥15000);3、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伍佰玖拾元(¥13590)。
【法律分析】
该案中,抽检不合格商品是食品,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是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用产品质量类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罚。可见,食品质量不合格并一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是要根据产品明示执行标准及抽检项目、检测结果判断,具体如下:
1.明示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规定的非食品安全指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明示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之外的其他食品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但不符合其明示的其他食品标准的,按照产品质量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案中,被抽检食品的明示执行标准为RHB 804-2012《纯牦牛乳粉》,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外的其他食品标准,其检测的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但不符合其明示的RHB 804-2012《纯牦牛乳粉》要求,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食品安全保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此外,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但这两类标准必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总的来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底线,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牦牛乳粉虽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不符合其明示的执行标准,也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食品安全制定了“四个最严”要求,本案正是“最严谨的标准”的执法实践,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