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供稿: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马振、钟水强
审稿: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陈志锋
检索主题词: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徐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工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过调查后,高埗应急管理分局对某电子公司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3年3月17日,高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由该公司生产部经理郑某某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文书、资料进行签字并捺印确认。
2023年3月20日,高埗应急管理分局依法对某电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3月22日,高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公司生产部经理郑某某、焊工徐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查,被询问人员承认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徐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工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的事实。
2023年3月24日,高埗应急管理分局向某电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某电子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高埗应急管理分局向某电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电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安排其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综上,某电子公司的以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徐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工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高埗应急管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14项第1档的裁量标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某电子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操作不规范,容易对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安排其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意识到未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令其上岗作业,易对其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生产经营单位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风险自辩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才能长治久安、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