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东府经协办函〔2026〕1号)文件精神,2026年分配至凤岗镇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现已下达(以下简称中央衔接资金)。该笔资金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来莞就业实施吸纳就业补贴、岗位补贴、交通补贴等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为确保按时完成2026年中央衔接资金支出进度任务,现将申请事项向各有关单位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我镇招用中西部地区(已纳入我市人社局补贴对象的劳务协作地区广西、贵州、西藏、新疆除外)脱贫人口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招用中西部地区(已纳入我市人社局补贴对象的劳务协作地区广西、贵州、西藏、新疆除外)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
(2)申请补贴时,脱贫人口仍在岗。
3.补贴标准
一次性5000元/人,不得重复申领。
4.申请材料
(1)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1);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镇农林水务局(帮协办)提出补贴申请。
(二)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我镇招用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招用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补贴时,脱贫人口仍在岗;
(3)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名脱贫人口,未向我市人社部门申领过“一般性岗位补贴”。
3.补贴标准
200元/人/月,补贴期限为2026年1月至10月;同一家企业招用同一名脱贫人口,累计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
(1)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2);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月度(或季度)向所在镇农林水务局(帮协办)提出补贴申请。本年度内新就业的,需从该脱贫劳动力在本单位稳定就业3个月起申请。本年度首次申请应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再次申请仅需提供《岗位补贴申请表》。
(三)脱贫劳动力交通补助
1.补贴对象
在我镇就业的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
2.补贴条件
(1)中西部地区脱贫劳动力在我市工作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申请补贴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或以上;
(3)申请补贴时,申请人仍处于参保状态。
3.补贴标准
贵州、西藏、新疆籍脱贫劳动力1000元/人/年;广西籍脱贫劳动力600元/人/年;其余中西部省份脱贫劳动力500元/人/年。
4.申请材料
(1)脱贫劳动力交通补助申请表(附件1-3);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件交还);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件交还);
(4)申请人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件交还;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常的,可提供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储蓄卡或存折账户复印件)。
5.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向工作单位所在镇农林水务局(帮协办)提出补贴申请。首次申领补贴后,需于下一年度在我市用人单位稳定就业3个月起才可再次提出申请。
二、其他事项
(一)中西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18个省(区、市)。
(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补贴申请工作,对解决中西部地区的脱贫劳动力就业数量多、主动参与东西部协作、及早申请补贴的企业,在资金发放过程中优先考虑。
(三)补贴申请受理起止时间为4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补贴资金额度如已使用完毕,即停止受理申请(联系人:张振基,联系电话:89332699;联系地址:凤岗镇政通路1号4楼413室)。
附件:1:补贴申请表.xlsx
东莞市凤岗镇农林水务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