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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0X5/2023-0190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13
名称: 东莞市凤岗纤指美甲店(经营者:黄雨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13
主题词: 凤岗镇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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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纤指美甲店(经营者:黄雨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
(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顺路17号之一102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东莞市凤岗纤指美甲店(经营者:黄雨珊):

  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顺路17号之一102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于2023年6月19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150,序号160)》,你(单位)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属于严重、轻微裁量档次,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并安排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3〕第20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