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凤岗镇民办教育扶持及激励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引导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依法规范办学,建设优秀教师队伍,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扩大民办教育优质资源,促进我镇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设立凤岗镇民办教育扶持激励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
二、资金来源
由镇财政每年安排拨付5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列支。
三、扶持激励项目
(一)培训项目
项目金额:每年35万元
使用范围:开展民办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培训,邀请专家讲座、开展校长论坛、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等;开展防溺水、消防、禁毒、应急演练等安全专题培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宣传教育
使用方式:由镇教育管理中心统筹组织培训
(二)“三名工程”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激励对象:省、市“名校长(园)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
激励标准:对获得称号的学校(园)按标准在聘期内且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补助一次;标准为省级名校(园)长工作室3万元、市级1.5万元;省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1.5万元,市级1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三名工程”工作室建设和开展培训活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三)其他激励项目
1.特色荣誉激励
激励数额:按实际情况发放
激励对象:经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认定的学校(幼儿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
激励标准:一次性执行,标准为国家级20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0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添置教育设施设备,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2.等级幼儿园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25万元
激励对象:当年经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通过的省、市一级幼儿园
激励标准:一次性执行,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15万元、市一级幼儿园10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相关活动和设备设施维修,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3.先进民办学校(幼儿园)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激励对象:由镇教育管理中心制订评选方案,每年按民办学校、幼儿园总数的20%评选
激励标准:一次性执行,标准为先进民办学校5万元、先进民办幼儿园3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学校师资培训、添置教育设施设备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4.安全单位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42万元
激励对象:由镇教育管理中心制订评选方案,每年按民办学校、幼儿园总数的30%评选
激励标准:一次性执行,标准为安全民办学校3万元、安全民办幼儿园2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添置或维护更新安全设施设备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5.先进科组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40万元
激励对象:当年市镇先进科组及“品质课堂”实验科组
激励标准:一次性执行,按科组人数分1万元(1—10人)、1.5万元(11—20人)、2万元(20人以上)三类激励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科组文化建设,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6.教育教学质量激励
激励数额:当年累计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如多所学校同时获得表彰,激励金平均分配
激励对象:当年市评初中教育质量综合考核获表彰单位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相关活动和设备设施维修,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四)扶持补助
1.推进劳动教育特色学校建设项目补助
补助数额:当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90万元
补助对象:积极申报省、市级劳动教育特色学校的民办学校
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民办学校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激励支持;补助标准为申请的项目投入金额不低于40万元,补助金额为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补助资金上限为30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及师资培训、添置劳动教育设施设备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2.推进体艺卫、科技教育项目补助
补助数额:当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
补助对象:积极推进“五育并举”工作,投入建设音乐、体育、美术、创客等功能室的民办学校,包括美术、音乐、体育、科学、创客功能室及设施设备建设
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民办学校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建设(只建设其中一个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激励支持;补助标准为申请的单项投入金额不低于30万元,补助金额为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补助资金上限为20万元
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学校开展“五育”教育及师资培训、添置教育设施设备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补贴
四、申请程序
扶持激励项目每年6月由学校提出申请,经镇教育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评审组评选、审核、公示后,于每年8月15日前统一汇总,经镇财政分局审批通过后发放
五、方案附则
(一)本方案由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凤岗镇民办教育扶持及奖励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凤府办〔2019〕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