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凤岗镇政府颁布《凤岗镇聘用合同制教师待遇实施方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是我镇教育系统规范性文件。
一、《方案》出台背景及定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聘用合同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及管理,根据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我市公办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东教〔2016〕18号)文件精神,聘用合同制教师需达到在编在职同等岗位公办教师工资待遇,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框架及主要内容
《方案》共5条,本方案适用于2009年通过东莞市教育局考核并有备案的聘用合同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规范。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09年通过东莞市教育局考核并有备案的聘用合同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规范。
(二)薪酬构成和计算
聘用合同制教师薪酬构成为:月工资+节日补贴+年终奖+其它附加项目-法定代扣代缴项目,具体如下:
1.月工资
月工资具体标准及数额使用公办教师工资管理系统和相关发放表格进行参照性套档和核计(详见附件2)。
离职的人员,当月工作满1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一个月工资计发;当月工作满5个工作日不满12个工作日的,按半个月工资计发;当月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的,按日工资标准计发(日工资标准=月工资/21.75天)。
2.节日补助
在职在岗的人员给予发放节日补助,并依法享受带薪假期。发放标准:元旦2000元、春节4000元、清明1000元、五一2000元、端午1000元、中秋1000元,国庆2000元。
3.年终奖
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内工作表现称职(合格)的人员的肯定和奖励,主要包括年终一次性奖励、计生评比奖、绩效奖及年终绩效考核奖四个部分。
(1)年终一次性奖励。在职在岗的人员给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年终一次性奖励发放标准:(当年12月应发工资+当年12月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金+全年节日津贴/12)*在职月数/12个月。
(2)计生评比奖。是根据本镇年度计生工作综合评比情况而进行的奖励,发放标准:3000元/年。
(3)全年绩效奖。根据学校制定的绩效考评方案结果发放,人均发放标准:20100元/年。
(4)年终绩效考核奖。根据学校制定的年终绩效考核方案结果发放,人均发放标准:[当年12月应发工资+当年12月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金+(全年绩效工资+全年节日工资)/12]*2
4.其它附加项目
(1)住房维修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金)。发放标准:管理岗位1400元/月,初级职称1400元/月、中级职称1900元/月,高级职称2300元/月
(2)住房津贴。按照在编教师申请住房津贴方式及标准申请及发放
(3)镇补贴。参照《凤岗镇教职工工资福利试行方案》(凤府办〔2016〕45号)在编教职工执行
(4)职务补贴。参照《凤岗镇教职工工资福利试行方案》(凤府办〔2016〕45号)在编教职工执行
(5)荣誉补贴。参照《凤岗镇教职工工资福利试行方案》(凤府办〔2016〕45号)在编教职工执行
(6)加班费。因工作性质需要安排加班的(每月加班时长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原则上实行补休制度,对有晚修的学校每班一晚按75元核拨,其余参照《凤岗镇财政供给单位加班补贴发放规定》执行(限于周六日及国家法定假期),每月按实际加班情况计算金额再向镇财政申请经费。
(三)工资的发放时间
1.人员的工资一般为每月10日发放当月工资,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视情况提前或顺延至邻近的工作日发放。
2.人员工资福利项目发生变动的,如学历、工龄、职务等,以提交相关审批或证明材料时间的下一个月起调整工资及福利待遇。
3.离职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根据实际离职的时间相应终止。
4.节日补助一般于节日当月发放,如有新入职或离职情况的,则根据实际发生时间进行补发或扣减。
5.年终一次性奖励、计生奖及年终绩效考核奖按年度年终结算,一般于翌年春节前发放;全年绩效奖励分两次于学期结束后发放。
6.经济补偿金于解聘手续办理审批后,给予一次性支付。
(四)附则
1.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聘用合同制教师缴纳社会基本保险缴费的基数应按其实际工资如实申报,参保险种和比例按社保相关规定执行,缴费基数为:应发+应发工资/12+全年绩效奖/12,个人缴交部分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对调动、辞职、辞退、解聘、退休等离岗情况的人员,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
2.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个人所有。聘用合同制教师的住房公积金按根据《关于聘用合同制教师按12%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东教人函〔2017〕6号)文件精神执行;缴纳基数为:每月应发工资+每月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金+(全年绩效奖+全年节日津贴+年终双薪)/12,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部分每月按缴存比例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每月按缴存比例划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对调动、辞职、辞退、解聘、退休等离岗情况的人员,应办理变更或注销住房公积金。
3.工资的扣减
除符合法规规定带薪休假条件的情况外,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脱岗、离岗情况的,如事假、病假、旷工、缺勤等,或因违纪被处罚的,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扣减相应工资(工资计算精确至日工资)。
4.经济补偿
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辞退的聘用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5.关于合同期限和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确定
聘用合同制教师的聘任期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按现行法规政策,我市公办学校的聘用合同制教师,男教师满60周岁、女教师满50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个别学校确有工作需要的,可另行返聘合同制教师。本方案下发前已经退休的按所在单位原规定办理。
6.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延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以我市为养老待遇领取地的人员(即本市户籍、本省市外户籍且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省外户籍且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延缴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7.关于退休待遇
退休聘用合同制教师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平均数的,以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平均数予以补齐,其与现时执行待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所在镇街(园区)或学校解决,自行逐月发放至退休教师
(五)本试行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取消《凤岗镇教职工工资福利试行方案》(凤府办〔2016〕45号)中聘用教师一类相关待遇,公办教师有工资津补贴项目或标准变化时,聘用合同制教师应根据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变化情况同步调整。并由镇宣传教育文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