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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0X5/2017-0002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9-05
名称: 《凤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2017年修订)》的文件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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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2017年修订)》的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05  浏览次数:-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凤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2017年修订)

一、修订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修订缘由

2013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社区)集体(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根据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相关文件,2017年2月,我镇对交易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总体框架

《交易办法》共分为七部分。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交易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第二章明确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规定交易的主体,细化有关信用警示名单的规定,明确对竞投人设置条件须遵循的原则。第四章规定集体资产交易的模式及交易标准,包括公开交易(现场交易、网上竞投)、续约、小额、磋商。第五章规定公开交易的交易程序为立项申请、审核资料、发布信息、受理报名、邀请见证、组织交易、确认成交等七个步骤。第六章规定责任追究,集体资产交易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七章规定集体资产交易的附属事项。

二、修订依据

(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3]146号)

(二)关于修订《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农[2016]38号)

三、制定过程

镇农林水务局安排专人负责本《交易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形成初稿后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形成定稿后,该《交易办法》经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2月14日,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印发此《交易办法》。

四、对几个重点问题的修订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修订版删除原《交易办法》中关于集体资产范围的解释,直接定义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

(二)关于受让人的信用信息审查

根据《工作指引》具体细化有关信用警示名单的规定。镇农林水务局每年要对农村集体资产受让人的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记录不良的法人或自然人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资办”)审查后统一在市级交易网站上予以公布。若欠款人还清所有欠款,镇可向市农资办申请即时更新名单。法人或自然人已被纳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的,不受理其续约交易申请和磋商交易申请。

(三)明确对竞投人设置条件须遵循的原则

集体资产交易中对意向竞投人设置条件要求须遵循四项原则,镇农林水务局须慎重审查交易公告中交易条件的设置,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四)增加交易模式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新增“网上竞投”模式,意向竞投人可直接在网上参与项目的竞投,而原有的现场交易可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降低小额交易标准

我镇原《交易办法》规定,年租金5万元即月租金4167元以下的,不需要上平台公开竞价,作为小额资产直接交易。根据东莞市农业局印发的《工作指引》,我镇对小额资产的交易标准进行修改,修订后的《交易办法》规定原合同月租1000元以上的小额资产须上平台公开竞价,原合同月租1000元以下的可不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六)取消村级交易平台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村级交易平台建设的通知》(东农资办﹝2014﹞3号)文件要求,为有效提升集体资产交易效率,我镇从2014年6月份起,采取“大一统”模式,由镇级交易平台统一办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交易业务,不设村级交易平台。因此,本办法删除原《交易办法》中有关镇、村分级交易的内容。

(七)具体细化续约交易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林水务局提交续约申请书(附上有关材料),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批复同意的,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进行续约交易。集体资产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天,原承租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的,原则上不受理。原承租方被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不受理其续约申请。

(八)明确磋商交易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工作指引》明确磋商交易须符合三项条件,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镇政府书面同意,且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才可进行磋商交易。

(九)修改对流标交易项目的处理

原《交易办法》规定,交易项目需流标3次方可自行交易,现修改为流标一次后可自行交易,即“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镇农林水务局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镇交易中心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凤岗镇人民政府农林水务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