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6]25号
东莞市博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张敏敏、赵敏诉你单位就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6]243、244号《视为撤诉通知书》。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按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