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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2075H/2025-0102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0-09
名称: 刘兴维、陆兴炎、卢朋业、黎运新、高监中、莫伟彬、李峰权、邱树湖诉东莞市大朗恒辉五金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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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维、陆兴炎、卢朋业、黎运新、高监中、莫伟彬、李峰权、邱树湖诉东莞市大朗恒辉五金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11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2025]259

东莞市大朗恒辉五金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本庭受理申请人刘兴维、陆兴炎、卢朋业、黎运新、高监中、莫伟彬、李峰权、邱树湖等8诉你单位就工资或工资差额争议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188-1195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1. 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各申请人20256月至20257月期间的工资(具体各申请人的工资期限及数额详见附表中的裁决事项)数额合计:79769.7元。

  2. 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运新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61日至2025713日伙食费:998元。

  3. 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伟彬202576日至2025710日夜班伙食费:150元。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1188-1195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