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233号
东莞丽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陈长春、陈水平诉你单位就工资的争议案件,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993、995号《视为撤诉通知书》,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索引号: | 11441900007332075H/2025-0092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名称: | 陈长春、陈水平诉东莞丽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视为撤诉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1 | |
主题词: |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233号
东莞丽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陈长春、陈水平诉你单位就工资的争议案件,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993、995号《视为撤诉通知书》,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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