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5]205号
东莞市天驴传媒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张敏诉你单位就赔偿金、工资等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5]9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东莞市天驴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
1.2024年6月25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39088元;
2.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88420.41元;
以上合计:127508.41元。
二、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