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琪(4306******0119):
本局于2024年2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罚〔2024〕090205C02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一、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2024 年 4 月 6 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共计20000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40000元,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内容不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学林、尹斌华联系电话:0769-8222869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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