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东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91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坑分局、东莞市医疗保障局东坑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核付待遇支付工作;为符合保险关系转移的个人、异地就诊的个人承办待遇核付的审核;向当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实征缴国家规定险种的保险基金;承办上级交办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纳入中国共产党东坑镇人社医保系统党支部委员会。原由本单位设立的党支部承担的职责,在中国共产党东坑镇人社医保系统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履行。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规划)及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核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统筹、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督促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主持全面工作,落实上级决策,管理人事财务。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举办单位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保险关系股、待遇核发股,职责按机构编制文件执行;股室负责人由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任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获取社保政策信息及经办服务;
(二)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提供真实参保材料;
(二)遵守社保基金使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单位提供意见建议;
(二)对本单位开展工作方式享有知情权。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依法经办、高效便民、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推行“一窗通办”服务模式;
(二)建立基金支付审核制度;
(三)运用信息系统监控业务风险。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7月21日经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东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5年7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