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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03X/2026-0025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3-30
名称: 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 道府规〔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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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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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镇促进文旅

产业发展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道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十一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26330




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

十一条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道镇文旅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规定,设立道镇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规模为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文旅产业发展,并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鼓励重大旅游项目投资

对在道滘镇实际投资建设的重大旅游项目,自项目建成并首次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满12个月后,按其实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优质文旅体项目投资

对新建或扩建的旅游休闲街区、文化演艺、营(基)地,休闲(创意)农业、运动体育、工业旅游、低空文旅、康体养生及其他文旅体产业等项目,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满6个月产生经济效益后,使用自有物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场地的,按核定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单个申报主体最高补助10万元,本条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民宿投资建设

(一)对依法登记开业并实现运营的乡村旅游酒店、民宿,按0.5/间客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单个乡村旅游酒店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旅游民宿最高补助7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国家或省级文旅主管部门评定的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对首次获评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对首次被评定为金品、银品乡村旅游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对首次获评省级金宿、银宿乡村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


第四条 支持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对新建或扩建并经上级认定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驿站,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本条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特色研学发展

以道滘镇为研学目的地且年度接待团队人数达到标准的,按年度接待研学团队总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接待人数达5万人次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达8万人次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10万人次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本条奖励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文艺工作室发展

对在道镇拥有固定创作场所,主要从事文学、舞台艺术、视觉艺术、影视艺术等领域的创作、展演或研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

(一)常年开展稳定的文艺创作活动,每年需组织不少于4场公益性艺术展示、体验或培训等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每周向市民免费开放时间不低于36小时,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已获补助的工作室,其原创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常设性、专业性文艺奖项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0.5元。

具体类别和数量,根据市镇文艺创作与研究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和动态调整,本条奖补年度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七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

挖掘传承各类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和优秀传统技艺,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资金奖励

(一)企业、社会组织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向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被成功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企业、社会组织获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个人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支持特色旅游商品推广

对在旅游管理部门主办或指导的特色旅游商品(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手信)展评活动中获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元、1。本条奖励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文旅宣传广告投放

对在镇外重要户外广告载体、市级及以上主流传统媒体粉丝量100万及以上的国内外主流社交媒体平台账号上(满足其一即可),投放带有道文旅元素宣传广告(文旅元素需为我镇专属文旅资源、特色文化标识或核心文旅IP,且在广告画面、文案等宣传内容中为重要呈现要素)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合作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本条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影视作品取景拍摄与创作

对策划以道元素为主题,或安排以道为重要取景地,拍摄制作并公开播映、发行,正面宣传道城镇形象及文旅资源的各类影音视频作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细则如下:

(一)原创电影、电视剧作品在国内院线公映或在国内卫视频道、网络主流平台播出的,其中电影作品需国内院线票房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每部奖励20万元;电视剧作品需单部集数不少于12集且网络播放量达到1亿次及以上(或卫视频道收视率达到0.5%及以上),每部奖励10万元。本项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原创微短剧作品在国内主流视频平台播出的,每年度内发布的作品单集平均有效播放超15万播放量,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项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驻唱演出

对为活跃本镇景区、商圈而引进常态化驻唱、街头艺术等演出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演出项目已运营满3个月,且演出活动已在文化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二)申请周期内,月度累计有效演出场次不少于4场,单场演出时长不少于1小时。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300/场的标准给予基础补助单个申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条补助年度总额不超过15万元。


附 则

(一)本政策措施扶持对象为:在道镇开展文旅相关经营活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从事文化、旅游、广告传播相关工作,且业务内容与道镇文旅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个人。扶持对象不分地域、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组织形态,一律平等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措施所设要求仅作为资金补助申报依据,不构成文旅项目市场准入限制。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同一申报主体可通过实施不同项目申报不同奖补,同一项目已享受镇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享受省级、财政同类扶持资助资金的,按照本措施具体条目中确定的标准配套给予扶持。如当年评定项目的扶持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在同类奖补项目内,按各项目原核定奖励(补助)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进行等比例核减。

(三)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并配合监督检查。如存在材料造假、骗取资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措施由道镇人民政府授权宣教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条款,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3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