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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03X/2024-0065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11
名称: 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道府〔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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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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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镇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道镇人民政府

2024611



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镇辖区内所有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应急管理分局是全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主要受理单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涉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的审核单位。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向有关受理单位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证照不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以下同)活动的;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私自制作、安装罐式储存设备并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或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普通民房、旧厂房或出租屋等场所的;

(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

(四)涉爆粉尘经营单位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除尘系统,或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导致车间内或除尘系统管道内长期积聚大量粉尘的;

(五)未经审批对存在易中毒或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开展作业的,或安排无证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七)擅自拆除、停用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八)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九)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或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或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十)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即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十一)企业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十二)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或利用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流动销售、代充瓶装燃气的;

(十三)在出租屋、私人住宅、工厂企业等场所大量存储或使用瓶装燃气的;

(十四)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五)违反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查封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六)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只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证明,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者则不予视为实名举报。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尚未发现,经受理单位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投诉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详见附件1)。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二)受理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三)如果举报的情形不属于本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由最初受理单位转单至所属主管部门进行跟进处理。

第十二条 经受理单位核实,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的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三)受理单位初步审核后,向镇安委办提交《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由镇安委办核实情况并认定奖励等级。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道镇辖区内及非安全生产范畴的;

(二)行政部门在监管中已经发现并作出处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三)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机关单位、村(园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对知情不报、瞒报或转告他人举报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交由纪检部门介入;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查证,需实名举报,应急管理分局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及时发现并上报以上第六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绩效考核积分奖励;对出现举报事实成立的经营单位所在网格的专职安全员给予相应的扣分。

第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应急管理分局年度部门预算,从镇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等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年设立举报奖励金额50万元,用完即止,当年未使用完毕的余额自动清零,不计入下一年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道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430日。此前我镇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件:1.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docx

2.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