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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政府采购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道滘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6日
道滘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26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鼓励本市、本镇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纳入财政预算,并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接受委托项目的采购及承办政府采购的其他事务。道滘镇招投标服务所是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委托道滘镇招投标服务所实施采购。而社会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或者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对待。
第七条 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购人应明确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做到采购需求与审批、采购实施与监督、采购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二)建立采购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成立由单位分管镇领导为组长的采购小组,在编制采购实施方案(包括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内容)时,应采用集体研究方式。对于涉及民生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东莞市财政局道滘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分局”)应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对采购人制定的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项目评审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工作;对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预留比例要求制定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进行确定。
第九条 财政分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业务。主要职能是根据镇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协助组织执行年度政府采购活动;审核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文件资料;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受理有关投诉及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政府采购动态,传达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规则。
第三章 采购分类、方式及数额标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分两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指列入《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属于装修、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道滘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东道府〔2023〕18号)中相关标准设定下浮率。
分散采购: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采购的方式分为委托代理采购、电子卖场交易和自行采购。委托代理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团购、定点采购等。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内部工作机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内部审查机制,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自有资金),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并上报财政分局。采购人应根据预算批复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申报流程
(一)委托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4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填报《道滘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表》,报送财政分局。
1. 采购人组织好《道滘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表》、批复、会议纪要、证明文件以及用户需求书等相关资料,向财政分局提交采购申请,财政分局对表中所列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是否与预算批复相符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意见回复采购人。
2. 采购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录入采购信息。
3.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4.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不少于20个自然日),并组织召开投标会,确定供应商,发布中标公示(1个工作日)。
5.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办理交货、验收和报财政分局备案。
(二)电子卖场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的电子卖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人将填好的《道滘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表》及电子卖场报价表(由供应商提供),向财政分局报送。采购人可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查询相关商品信息情况,与相关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1. 采购人组织好《道滘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表》、批复、会议纪要、证明文件以及用户需求书等相关资料,向财政分局提交采购申请,财政分局对表中所列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是否与预算批复相符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意见回复采购人。
2.采购人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采购项目申报、审核以及备案。
3.采购人在云平台确认供应商。
4.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办理交货、验收和报财政分局备案。
(三)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人可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的网上超市进行采购,或者选择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实施采购。若以上方式未能满足采购人需求,采购人按以下程序实施:
1. 5万元以下项目,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等),由采购小组集体研究,货比三家择优选取优质供应商。
2.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用户需求书、合同样本等),经采购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人自行公告采购信息,时间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接受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第4个工作日召开投标会。根据产品或服务技术规格是否统一,以及采购需求评价的复杂性与难易度,可以采用询价、比选等简易程序确定供应商。
3.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人组织好采购材料(镇政府已同意或已纳入年度预算批复、《道滘镇自行采购项目备案审批表》《道滘镇自行采购项目询价情况表》、用户需求书、合同样本等),经采购小组审核同意后,可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按简易流程进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活动的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确定
(一)责任主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是制定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采购需求管理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采购调研论证的主体责任。
(二)需求调查。采购人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三)需求确认。采购人应根据需求调查结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及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包括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实施计划,应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
(四)需求审查。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
第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规定,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应进行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责任,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
第十八条 采购计划确定。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由财政分局将原计划退回,再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委托。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要建立采购文件编审机制,在采购文件发出前对采购文件进行书面确认,确保采购文件完整、合法、规范,全面反映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评审标准合法合规、明确量化。
第二十二条 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信息。采购结果公告中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应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质疑与投诉配合处理。采购人收到供应商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的投诉处理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采购验收
(一)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和采购人员应当相互分离。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二)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三)资金支付与退还。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督促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的合同签订程序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办理。
(二)合同备案和公开。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和备案。公开和备案内容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延期备案、公开或不备案、不公开。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归档、保存、调取、销毁等制度。将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频、视频资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
第七章 采购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分局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强化单位内部监督,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检查。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组织整改,及时完善相关内控管理措施,并将完善情况及时报告财政分局。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对本办法中涉及的采购限额起点标准进行调整,以及市对《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调整的,则本办法相关规定随之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道滘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东道府〔2018〕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