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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道滘镇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强市战略,加快推动我镇文旅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助力建设“现代化和美道滘”,结合道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设立道滘镇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300万元,统筹用于支持推动道滘文旅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道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须报其审议。
第四条 成立道滘镇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委员会”),评审管理委员会组长由分管宣传、文化工作的镇领导担任,成员由宣教文体旅游办、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文化服务中心、投资促进中心、资产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教文体旅游办,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宣教文体旅游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信息公开以及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
第六条 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宣教文体旅游办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程序核拨资金以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扶持主体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统计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道滘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规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或者从事文化旅游产品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生产活动的个人。
第九条 申报主体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社会责任。
第十条 对道滘镇辖区内符合文旅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且满足相应条件的文旅产业项目,经评审同意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或者通过复评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园区建设单位,经评审同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对繁荣发展文艺事业具有积极作用,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荣誉的优秀文艺作品及非遗项目,经评审同意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申请版权示范单位认定、优秀版权作品认定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审同意给予认定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文化旅游产业领域的创业青年,经评审同意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对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的能够满足群众多元文化需求、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且满足相应条件的文艺培训或文艺活动,经评审同意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对参与或举办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展会的企业,经评审同意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对宣传推广道滘优秀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审同意给予补助。
第四章 直接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道滘镇辖区内投资重点文化项目,对新设立的文化项目进行扶持,包括建设博物馆、美术馆、国学馆、展览馆、城市阅读驿站、粤书吧和书院等文化空间。
扶持标准:
(一)对建成并向公众开放满一年的文化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用于空间设计、房屋建筑物基本建设和机器设备购置等,下同)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0%的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租用镇村属地厂房资源且经营满一年的文化项目,可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月租金的30%执行,租金补助按年支付,每个投资主体年度租金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支持文旅企业培育壮大,对在我镇积极增资扩产、上市融资、开拓市场、打造品牌和融合创新以及产业链带动作用强且成长性良好的文旅企业给予扶持。
扶持标准:对高端印刷设备、工艺品制造、音响设备制造等文化制造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额2000万元以上或创意设计服务、影视演艺、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文化软件、旅游住宿等文化旅游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如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增幅部分的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资源统筹及项目运营,整体(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且对旅游资源重点村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或打造“农文旅”融合的农业产业园等特色旅游新业态且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文旅产业项目,经评审同意给予扶持。
扶持标准:对向公众开放满一年且验收合格的文旅产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产业园区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一)对新认定或者通过复评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如园区(基地)内拥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或入驻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达5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或者通过复评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如园区内拥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或者通过复评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投资创建集文化文创、餐饮消费或艺术音乐等于一体的新型文旅精品空间,具备文化惠民、艺术普及以及非遗、民俗文化传承发展功能的空间或场馆。
扶持标准:原则上公共服务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含开放区域),文化空间投入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建成后运营开放满一年且验收合格的,根据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或个体租赁闲置农房、厂房等资源或盘活利用集体物业、自家农房发展民宿。
补助标准:依法在旅游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民宿,根据房间数量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4.2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开发研学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开发研学类定制旅游线路和产品,并组织开展工业游、研学旅游活动。
补助标准:对以道滘为研学目的地且年度接待团队人数达5万人次(含)以上的研学基(营)地,给予补助。其中,接待研学实践团队达5万人次的,补助3万元;达8万人次的,补助5万元;达10万人次的,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挖掘传承各类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和优秀传统技艺,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奖励标准:对获得市级非遗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非遗项目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文化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相关文化资金,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鼓励文化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相关文化资金,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的项目,按扶持资助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的项目,按扶持资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的项目,按扶持资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每年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加强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版权证书、发明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文化企业给予奖励,对申请市版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版权作品的给予认定奖励。
奖励标准:
(一)对新获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文化企业,分别按件给予5000元、5000元和2000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获评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优秀版权作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2万元和0.6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青年创新创业,对在文化旅游产业领域创业创新的青年给予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对青年创业的行业领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对创业初期产生的租金进行补贴,补助标准按每月租金的60%执行,租金补助按年支付,每个经营实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支持开展文艺培训和文艺活动,对文化企业、文艺协会、文化机构和个人配合我镇宣传文化部门面向企业员工、青少年儿童、村文艺骨干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免费的文艺培训和文艺活动给予补贴。各申报主体需于每年年初向文化服务中心提交活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纳入补贴范围,每年补贴的主体最多不超过10个。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的文艺培训需每年举办5期以上,每期不少于10课时且参与人数不少于10人,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申请补助的文艺活动需每年举办5期以上,每期不少于10课时且参与人数不少于10人,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第三十条 支持文化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产业展会。
补助标准:按照文化企业支出费用的20%给予补助,举办(主办或承办)文化展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参加展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举办文旅展会的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参加文旅展会的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优秀图书、影视、短视频、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美术等生产、发行和推广,对宣传道滘元素、提升道滘形象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文化作品,经评审同意对制作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作品不存在版权争议,并根据道滘镇文化艺术发展需要及项目的种类、质量、规模容量和成本投入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一)出版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国家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发行量在1000册以上的,经评审同意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舞台艺术类创作展演项目,包括曲艺、音乐、舞蹈和戏剧等(含节目编排、演出等),创作完成并代表我镇参加市级及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各类展演、赛事。曲艺和音乐类节目参加市级展演、赛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参加省级展演、赛事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参加国家级展演、赛事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舞蹈和戏剧类节目参加市级展演、赛事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参加省级展演、赛事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参加国家级展演、赛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原创(微)电影和电视作品在国内重要网络平台播出,实际分成收益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获得分成收益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作品,每部给予50万元奖励。
(四)短视频在国内重要网络平台播出,单个平台上线3个月内点击量达10万次(含)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对制作单位或个人分档次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临时项目是指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项目。申报主体在有条件申报年度项目时因自身原因未申报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扶持、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宣教文体旅游办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个人)依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项目审核。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审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三)审批拨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宣教文体旅游办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审议通过后,由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由评审管理委员会组织复核,根据公示和复核情况,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对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申报主体,直接拨付到申报主体名下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申报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和服务管理等。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和报表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受扶持、补助或奖励的主体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责任单位可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中造假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参与评审和验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必要的回避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洁纪律,确保真实、公平、公正。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问责制,对在资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于有较大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并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大文旅产业项目,可以提请镇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扶持的方式和额度。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补助和奖励三类。同一申报主体可通过实施不同项目申报不同奖补;已享受镇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享受市财政同类扶持资助资金的,按照第二十六条奖励金额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道滘镇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7月20日止。
东道府〔2023〕36号(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