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实施虎门服装服饰业“四名工程”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实施虎门服装服饰业“四名工程”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实施虎门服装服饰业“四名工程”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虎府〔2022〕25号),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速推动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实施“名师”工程,强化产业的人才支撑;实施“名牌”工程,提升产业的品质魅力;实施“名企”工程,巩固产业的基础实力;实施“名园”工程,拓展产业的发展空间,以及落实镇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方向 和事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通过“名师、名牌、名企、名园”四大方面对服装服饰企业、个人等进行资助和扶持。发挥联动机制,优化政府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和效能,巩固提升虎门服装服饰产业集群优势,推动服装服饰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原则,统筹考虑虎门服装服饰产业各方的需求,集中资源投放,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虎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需要报镇政府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必须报镇政府审议。
第六条 由虎门镇服装服饰产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四名工程”需增设资金项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除本细则第十九条(举办虎门服装服饰展览活动)外的其他项目,申报主体均为在虎门镇依法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虎门镇范围的服装服饰企业以及服装服饰产业专业人才等。
(二)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主体的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镇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其中,关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部分申报主体应先获得市奖补后申报。
第九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所列条件要求。
第四章 实施“名师”工程,强化产业的人才支撑
第十条 奖励服装设计高端人才
(一)国家级专业称号奖励
1.扶持条件:
(1)申报人须在虎门镇从事服装服饰行业、依法缴纳税收;
(2)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人须以虎门服装服饰企业或虎门服装专业人才名义参加相关评选并获得相应称号。
2.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评选认定为中国新锐设计师、中国童装设计师、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获得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评选认定为中国最佳时装设计师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认定为中国“金顶奖”设计师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同一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在同一申报年度同时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中国最佳时装设计师、中国“金顶奖”设计师中两项及以上的,只奖励其中一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二)国际性国家级专业赛事及时装周奖励
1.扶持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人须以虎门服装服饰企业或虎门服装专业人才名义参加相关赛事及时装周并获得相应称号。
(2)申报人参加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赛事及时装周赛事须为《举办国际性服装服饰专业赛事的时尚机构推荐目录》(附件1)和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的专业赛事、时装周。
2.扶持标准:
获得由国际权威机构主办的专业赛事、由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担任主办单位的专业赛事及北京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前三名的,按其在该赛事及时装周获奖的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扶持名师设计机构
(一)获“虎门杯”奖项人才
1.扶持条件:
(1)申报人须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或工作室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人须获“虎门杯”奖项(包括:金、银、铜及优秀奖)。
(3)申报人获奖后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工作或在虎门独自设立服装服饰相关工作室且连续工作满3年。
2.扶持标准:
在“虎门杯”国际青年设计(女装)大赛中获得优秀奖以上的人才根据奖项的高低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奖励20万元、银奖奖励15万元、铜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二)获国际、国家级相关荣誉人才
1.扶持条件:
(1)申报人须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或工作室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人在获相关荣誉后须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工作或在虎门独自设立服装方面的工作室且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
(3)申报人须获得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评选认定的各种设计师荣誉称号(中国新锐设计师、中国童装设计师、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中国最佳时装设计师、中国“金顶奖”设计师)或曾担任《举办国际性服装服饰专业赛事的时尚机构推荐目录》(附件1)中的机构专业评委(该赛事的时尚机构需经镇人民政府同意认可)。
2.扶持标准: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评选认定的各种设计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和国际、国家级服装设计赛事专业评委,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工作或在虎门独自设立服装服饰相关的工作室且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根据其在虎门连续工作的年限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连续工作满1年的奖励8万元,满2年的再奖励10万元,满3年的再奖励12万元,最高累计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培育技能型人才
(一)技能领军人才生活补贴
1.扶持条件:
(1)申报人须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工作并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
(2)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人须获得“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称号且已成功申领市技能领军人才相关补贴。
2.扶持标准:
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人才获“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称号的,在东莞市相关补贴政策基础上按1:0.5配套,最长连续补贴5年。
(二)服装技能大赛奖励
1.扶持条件:
(1)申报人须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保。
(2)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人须获得官方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及广东省、东莞市各类服装技能大赛的前三名。
2.扶持标准:
凡获得官方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及广东省、东莞市各类服装技能大赛前三名的,按名次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人才社会保险补贴
1.扶持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人须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人须获得“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称号或持有东莞市“玉兰卡”“莞香卡”。
2.扶持标准:
在政策有效期内,以申报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为标准,全额补贴至个人。其中:
(1)已持东莞市“玉兰卡”或“莞香卡”且在政策实施期内入职服装服饰企业的,补贴起始时间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开始计算。
(2)已入职服装服饰企业且在政策实施期内领取东莞市“玉兰卡”或“莞香卡”的,补贴起始时间以成功申领该卡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
(3)已入职服装服饰企业且在政策实施期内获得“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称号的,补贴起始时间以成功获得称号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奖励高学历人才和企业高管
(一)能力提升补贴
1.扶持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人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工作期间取得正、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人才,且已成功申领市能力提升相关补贴。
2.扶持标准:
对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工作期间取得正、副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在市能力提升相关补贴基础上,按1:0.3配套。
(二)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
1.扶持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人为经认定对产业有牵引和推动作用的各类创新型、共享型、驱动型平台或企业总部新引进的人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已成功申领市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
(2)“创新型、共享型、驱动型平台或企业总部”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以及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高层次人才、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服装服饰企业。
2.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对产业有牵引和推动作用的各类创新型、共享型、驱动型平台或企业总部新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创新人才,在市新引进人才相关补贴基础上,按1:0.5配套,最长连续补贴3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训
(一)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须为虎门镇内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的服装服饰类人才(含服装服饰电商人才)须在《国内外高级专业院校及机构推荐目录》(附件2)和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备案的机构。
(二)扶持标准:
对由规上服装服饰企业输送的服装服饰类人才(含服装服饰电商人才)经虎门服装服饰行业协会推荐的国内外高级专业院校及机构培训学习的,最高给予实际费用(主要指学费、教材费等与学习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包括差旅费)50%的支持,国外培训的经费支持不超过5万元/人、国内培训的经费支持不超过2万元/人,一年内给予每家企业的资助人数不超过1个名额。
第十五条 落实人才公共服务保障
(一)就医绿色通道
1.扶持条件:
申报人须为东莞市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且在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或工作室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扶持标准:
特色人才可享受虎门镇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特色人才在定点医院就医时,由专人引导,并协助办理门诊、急诊、住院等手续和享受优质医疗护理服务。
(二)入学优待
1.扶持条件:
(1)申报人须为虎门镇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且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级高新科技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老员工;
(2)“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老员工”的定义: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4月前已在该企业服务并购买社保满1年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技术骨干:当年4月前已在该企业服务并购买社保满1年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老员工:当年4月前已在该企业服务并连续购买社保满5年以上,且在该企业学位指标范围内。
2.扶持标准:
规上服装服饰企业的名企高管等子女可享受我镇每年共2个(满足申请条件)就读起始年级公办学校名额(仅招收起始年级学生)。
第五章 实施“名牌”工程,提升产业的品质魅力
第十六条 资助企业创建名优品牌
(一)国家级质量奖、商标金奖、驰名商标
1.扶持条件:
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
2.扶持标准:
在政策有效期内,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虎门服装服饰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虎门服装服饰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二)省市级质量奖
1.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为虎门镇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
(2)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对象须已获得市级资助。
2.扶持标准:
在政策有效期内,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进行1:0.5配套资助。对首次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同一类型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两级及以上认定的,按其所获最高级别认定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获“东莞杯”工业设计大赛奖项
1.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院校、培训机构。
(2)申报对象须获得“东莞杯”工业设计大赛最高奖项(即DiD 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赛金奖)并已获得市“东莞杯”财政补助。
2.扶持标准:
对获得东莞市“东莞杯”工业设计大赛最高奖项(金奖)的虎门服装服饰类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 资助名优品牌企业参展
(一)大湾区(虎门)时装周
1.扶持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参加大湾区(虎门)时装周并举办时装秀,且专业观众(服装批发商、加盟商、代理商、服装买手等)在50人以上。
(2)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在虎门镇内指定场馆及非指定场所举办时装秀。其中,指定场所为大湾区(虎门)时装周组委会指定的虎门会展中心、富民服装商务中心等主会场。
(3)专业观众人流量以大湾区(虎门)时装周组委会工作人员到场核实为准,以现场实际签到人数、图片、视频等为辅证。
2.扶持标准:
(1)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参加大湾区(虎门)时装周且在大湾区(虎门)时装周组委会指定场馆举办时装秀的服装服饰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进行补贴。专业观众人数100人以上的补贴5万元、150人以上的补贴6万元、200人以上的补贴8万元。
(2)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参加大湾区(虎门)时装周但在非大湾区(虎门)时装周组委会指定场馆举办时装秀的服装服饰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进行补贴,专业观众人数50人以上的补贴1万元、100人以上的补贴2万元、150人以上的补贴3万元。
(二)境内外贸易型展会
1.扶持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
(2)申报对象参加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须为市商务局指定的活动目录和备案同意的展览会。
(3)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须已获得当年市给予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财政补助。
2.扶持标准:
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并获得市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资助的服装服饰企业,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1配套支持,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参加展会产生的实际费用(不包括差旅费等人员费用)。
(三)大湾区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
1.扶持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且参加大湾区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
2.扶持标准: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参加大湾区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CHICSHENZHEN)的企业,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此项奖励与市相关奖励,可同时享受。其中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参加展会产生的实际费用(不包括差旅费等人员费用)。
(四)中国国际时装周、北京时装周、上海时装周
1.扶持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且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北京时装周、上海时装周中任意一项并举办时装发布,一年内最多可资助其中两项。
2.扶持标准: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北京时装周、上海时装周的虎门服装服饰企业,根据其场地、模特、化妆等秀场直接产生的实际费用的50%进行补助(以发票为准,不包括差旅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国外时装流行趋势发布
1.扶持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且参加国外知名时装流行趋势发布并举办时装发布,其中国外知名时装流行趋势发布须为《国外(境外)时装流行趋势发布推荐目录》(附件3)中的流行趋势发布和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的其他国外流行趋势发布。
2.扶持标准: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参加国外时装流行趋势发布(米兰时装周、东京时装周、巴黎时装周、纽约时装周等)的虎门服装服饰企业,根据其场地、模特、化妆等秀场直接产生的实际费用的50%进行补助(以发票为准,不包括差旅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资助品牌参与“莞货全球行”
(一)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为虎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
2.申报对象在境内外设立虎门服装服饰品牌展销中心或专业市场需达1000平方米以上(境外展销中心需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3.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须已获得当年关于“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的市财政补助(其中“当年”指符合项目申报年度的全年时间范围内)。
(二)扶持标准:
对在国内外设立的虎门服装服饰品牌展销中心或专业市场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镇按其获得市补贴额度,予以1:1配套支持。对场地租金每年配套支持最高达100万元,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一次性的支持总额最高达50万元。每个项目累计租金支持不超过3年,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际产生费用。
第十九条 资助组织品牌参展单位
(一)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
1.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含关联生产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
(2)申报对象(即组织单位)须自行组织我镇不少于10家服装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
(3)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须为市商务局指定的活动目录或已备案同意的展览会。
(4)申报对象组织参加境内展须达30个标准展位或以上;参加境外展须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以上;特装企业需使用“东莞制造”形象标识。
(5)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须已获得当年市财政局关于境内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项目的有关奖励。
2.扶持标准:
对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的组织单位,镇按其获得市奖励额度予以1:1配套支持。在当年获同一类别的奖励,按最高标准奖励,不予叠加(其中“当年”指符合项目申报年度的全年时间范围内)。
(二)举办虎门服装服饰展览活动
1.扶持条件(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含关联生产企业)、服装企业等机构。
(2)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在虎门镇举办服装服饰展览或展示活动,且合同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
2.扶持标准:
对在虎门举办的服装服饰展览活动,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组织机构(含非虎门镇域内的机构),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每平方米补贴2元,最多支持5天,同一申报机构当年最高可获补贴30万元。
第六章 实施“名企”工程,巩固产业的基础实力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升规纳统配套
1.扶持条件:
申报对象通过虎门镇统计办系统登记的、属政策生效之日起首次新增纳入规模的服装服饰工业企业(行业代码为C17、C18、C19),且已获得市升规奖励资金扶持。
2.扶持标准:
首次上规的服装服饰工业企业,在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5万元。
(二)营收晋级
1.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行业代码为C17、C18、C19)。
(2)以2020年经虎门镇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年度营收为基准,政策期间经虎门镇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纳统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在虎门申报年营业收入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首次晋级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以2020年为基准),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税收增量
1.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行业代码为C17、C18、C19)。
(2)经虎门镇税务分局最终审定的申报年度在虎门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增量部分(政策发布的首年同比上年,其他年份对比政策有效期内最高年份)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纳统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
企业当年在虎门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增量部分(首年同比上年,其他年份对比政策有效期内最高年份),每增加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奖励最高上限300万元。
(四)本章节奖励同一年度内,企业同时达到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量部分奖励标准的,只奖励其中一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不同年度,企业先后达到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量部分奖励标准的,均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租赁物业
(一)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对象须为虎门镇域范围内租赁经营用房的服装服饰类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市总部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在虎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虎门镇域范围内租赁经营用房的服装服饰类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市总部企业,三年内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
2.租金补贴标准:第一年5元/月/平方米,第二年4元/月/平方米,第三年3元/月/平方米,补贴金额以企业当年营收总额1%为上限,每年每企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培育时尚企业孵化平台
(一)孵化器认定资助
1.扶持条件:
孵化器获得国家、省或市级认定并已获得当年国家、省或市级有关扶持资助(其中“当年”指符合项目申报年度的全年时间范围内)。
2.扶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在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给予1:1的配套资助。该项目同时符合本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镇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入驻孵化平台的企业或单位租金补贴资助
1.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在虎门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服装企业或服装设计师工作室,并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增入驻孵化器平台。
(2)“小微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工作室”的定义:
小微服装企业: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服装设计师工作室:经营范围包括设计服装、服饰,并经现场核实有从事相关业务。
2.扶持标准:
(1)对政策有效期内新增入驻孵化器平台的小微服装企业或设计师工作室,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最高三年的孵化期租金补贴,补贴标准5元/月/平方米,单个企业或工作室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连续补贴3年。
(2)租金补贴一般是以完整月份为对象,即以当月1日至31日的租金费用为补贴对象,而非当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例如1月15日至2月14日)的场租费用为补贴对象。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发展融资
(一)扶持条件:
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行业代码为C17、C18、C19)。
(二)扶持标准:
1.由虎门镇与银行合作,定制相关金融产品。对于虎门镇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申办并获批该类产品的,予以贷款总额1%的一年期贴息补助。
2.贴息补助按照企业实际产生利息月份开始计算,至政策申报月份为周期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获贴息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
(一)扶持条件:
申报对象为在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的虎门镇服装服饰企业。
(二)扶持标准:
在市有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资助(以公示文件为准,可多项叠加)。
第七章 实施“名园”工程,拓展产业的发展空间
第二十五条 支持服装服饰类重大项目建设
(一)扶持条件:
1.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行业代码为C17、C18、C19);
2.申报对象的建设项目须通过东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申报,项目管理单位须为虎门镇。且须为政策有效期内竣工的服装服饰类建设(含改造)项目,并持有市住建局核发的《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3.第一年成功申报资助后将连续资助3年,资助期内申报对象必须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行业代码为C17、C18、C19)。如企业退规、迁出、倒闭等情况将取消当年资助。
(二)扶持标准:
1.对纳入市重大项目的服装服饰类建设(含改造)项目,验收通过后每年按15万元/亩进行资助,连续资助3年,单个项目3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2.如市对“工改工”项目已有奖补的,按市有关政策执行,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六条 鼓励打造服装服饰类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一)打造电商共享直播基地
1.扶持条件:
申报对象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且以虎门服装服饰产品为主的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直播间不少于30间,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机构、海外红人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等进驻机构不少于3家且运营已满6个月。
2.扶持标准:
对经镇人民政府同意认定的电商直播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配套市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1.扶持条件:
申报对象为虎门镇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装服饰企业、直播机构及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单位(基地),且须为市政府认定的共享型、示范型“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2.扶持标准:
被市认定为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按其获得市奖励额度给予1:0.5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本章节奖励同一年度内,申报奖补直播基地同时达到“打造电商共享直播基地”“配套市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奖励标准的,只奖励其中一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新建产业园区
(一)扶持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在虎门注册成立、依法经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运营管理机构。
(2)产业基础良好。园区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水电路齐全;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已入园服装服饰企业达5家以上,入园企业合计年度营业总收入2亿元以上,园区企业上缴税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以申报年度的上一年虎门镇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税收为准),纺织服装类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70%,以上条件须同时达到。
(3)园区发展定位清晰。园区发展规划具有服装服饰产业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规划目标切实可行。
(二)扶持标准:
对本政策期限内新建成(含改造)并经认定的服装服饰类产业园区,按项目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支持。如市对“工改工”项目已有奖补的,按市有关政策执行,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和产业服务平台入驻服装产业园区
(一)入驻服装服饰类产业园区企业
1.扶持条件:
(1)本政策期限内入驻2021年后新建成(含改造)并经认定的服装服饰类产业园区的虎门镇内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和限上纺织服装批发零售企业。
(2)本政策期限内入驻2021年后新建成(含改造)并经认定的服装服饰类产业园区的规上企业。其中规上服装服饰工业企业要求年产值3亿元以上或实缴税收总额(不含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达1500万元以上;限上纺织服装批发零售企业要求年实缴税收总额(不含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达1500万元以上(产值以镇统计办的数据为准、税收总额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2.扶持标准:
(1)本政策期限内入驻2021年后新建成(含改造)并经认定的服装服饰类产业园区的规上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实际租金的30%、20%、10%的补贴,每年每企最高补贴10万元。
(2)本政策期限内入驻2021年后新建成(含改造)并经认定的服装服饰类产业园区的规上企业。对年产值3亿元以上或税收总额(不含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达1500万元以上的入驻园区企业(产值以镇统计办的数据为准、税收总额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前三年分别给予实际租金50%、30%、20%的补贴,每年每企最高补贴30万元。
(3)对均符合以上入驻服装服饰类产业园条件的企业,按上限补贴,不予重复。申报企业需每年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补贴。
(二)入驻服装服饰产业园的产业服务平台
1.扶持条件:本政策期限内入驻的产业服务平台为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
2.扶持标准:
(1)对入驻符合认定的创新型、共享型、驱动型产业服务平台给予前三年租金50%、30%、20%的补贴,每年每企最高补贴20万元。
(2)申报企业需每年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补贴。对均符合以上补贴条件的,按上限补贴,不予重复。
第八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采用年度集中一批次受理申报的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企业、个人等申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主体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第三十条 项目审核及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整理出审核结果。审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送镇党政综合办、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分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投资促进中心、教育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意见征求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对应的异议信息,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并给予正式回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名单报镇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资金拨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镇政府批复报镇财政分局审定,镇财政分局按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章 项目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个人等申报主体在正常生产经营、使用范围内,不限定具体使用用途。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主体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其取得的补助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镇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每年获得本实施细则专项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修订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举办国际性服装服饰专业赛事的时尚机构推荐目录.docx
4.《〈实施虎门服装服饰业“四名工程”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docx
5.虎门镇服装服饰业“四名工程”资金申请表(企业、机构).docx
6.虎门镇服装服饰业“四名工程”资金申请表(个人).docx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虎府规2023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