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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902W/2020-0117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8-28
名称: 虎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虎门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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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虎门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虎门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虎门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各项部署,全力稳住我镇外贸外资基本盘,加快推动全镇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虎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稳经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一)稳定加工贸易企业产能。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等获得国家、省、市贴息支持的,镇按市补贴额度予以1:0.2比例配套支持。对企业2020年度注册资本项下进口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获得市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支持的,镇按市补贴额度予以1:0.2比例配套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分局、商务局、税务分局)

(二)稳定重点行业进出口。鼓励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扩大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提升产业内外协同发展和出口带动效应。围绕5G、智能装备、智能穿戴设备、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鼓励重点企业抢抓机遇,进一步扩大智能手机、集成电路等高技术、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有序引导具备条件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在严格遵守国家医疗物资出口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大防疫物资出口,协调解决出口通关、履约等问题。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扩大进出口。(责任单位: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

(三)稳定生产经营综合成本。加快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免征或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低至1%。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后允许酌情给予减免。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能价格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分局、工信局、医疗保障分局、税务分局)

(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运转。推动供应链企业与制造企业深度对接,用好用足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和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等政策红利,加大企业生产所需的重点进口原材料和元器件的储备,确保供应链稳定安全。围绕虎门镇产业特色和供应链创新方向,依托六方联盟等平台,积极推进供应链金融平台创新试点,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公司,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整合供应链上下游资源,提升对全球供应链的话语权。(责任单位:财政分局、商务局、工信局)

(五)加强金融信贷扶持。引导银行机构持续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充分利用省政府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优质外贸企业授信和支用放款“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引导加工贸易企业积极申报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鼓励保险公司联合银行机构推出保单贷款等融资服务,落实好“贸融易”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扶持政策,引导银行机构用好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资金,加大对外贸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放宽外贸企业供应链融资门槛,解决担保等问题。落实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鼓励银行机构适度提高对外贸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用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试点银行对白名单企业强化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商务局)

二、拓市场,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效益

(六)提升出口退税速度。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率及时办理退税。继续优化退税申报审批流程,确保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争取退税指标,最大限度满足虎门出口企业退税的需求,做到应退尽退、快退。加快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在疫情期间将网上无纸化申报范围扩大到所有出口企业,全部出口退税业务均可通过提供电子数据进行申报,暂无需报送纸质资料。(责任单位:税务分局)

(七)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品牌产品、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方面支持力度。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并获得省、市给予相关保费资助的企业,镇给予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保费2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省、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和分险功能,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办理融资贷款。(责任单位:财政分局、商务局、工信局)

三、强培育,打造外贸发展新模式

(八)支持企业利用网上展会拓展市场。对参加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网上展会并获得市参展费资助的企业,镇按市资助额度予以1:1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次最高1万元,每年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分局、商务局)

(九)推动跨境电商发展。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对当年新引进落户我镇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镇按市资助额度予以1:0.2比例配套支持,一次性最高100万元。支持在我镇登记注册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对于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量达到500万单及以上,且进口金额达到1 亿美元及以上的,以海关出库单为依据,镇按市奖励额度予以1:0.2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当年全镇企业申报奖励金额超过预算的则按比例折算。(责任单位:财政分局、商务局)

(十)培育直播产业集群。加快推动直播业态发展,支持虎门企业、直播机构及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共享型产业电商直播基地,为虎门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镇按市资助额度予以1:0.2比例配套支持,每个直播间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个共享型产业电商直播基地每年不超过2万元。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与国内知名MCN机构、直播平台等合作开展直播活动,镇按市奖励额度予以1:0.2比例配套支持。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开拓内销市场,镇按市奖励额度予以1:0.2比例配套支持,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

四、促转型,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鼓励优质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进一步创新外资招商思路,优化招商环境,在投资门槛、准入机制等方面给予外资项目相应的倾斜。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篮子,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大项目采取“带设计方案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加快重点外资项目落地。协助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投资项目审批进度。对于2020年新增实际外资 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镇按市奖励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即按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2.5万元的标准,每家企业最高支持75万元。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的项目,镇按市奖励额度予以1:0.5比例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党政办、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商务局、投资服务中心)

(十二)支持优质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级瞪羚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并鼓励其申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研究开发新产品,镇按市资助额度予以1:0.2比例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6万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海外总部来虎门设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分局、商务局)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符合“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包括新过户未开始使用的土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政策改造,并按规定缴纳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按规定补偿原土地权利人,或以物业返还的方式补偿。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工改工”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且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允许经批准变更项目用地性质。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已开发的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参照市镇村工业园改造相关政策,给予政策倾斜。落实《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加快解决台港澳企业土地遗留问题。(责任单位: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工信局、商务局、城市更新部门)

五、优服务,落实外贸企业服务保障

(十四)全面升级暖企行动。 创新服务企业方式,通过“线上政策宣讲会”等各种形式,及时传达各级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送政策进基层、进企业,加快专项资金审批拨付,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将“暖企行动”延伸到跨国企业海外总部,提供防护物资定向支援重点企业集团总部。对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和兼并重组的,在考核遴选倍增企业时继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商务局、投资服务中心)

(十五)强化企业法律服务保障。建立涉外企业法律综合支援平台,及时为外贸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潜在风险。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成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系服务专班,“一企一策”帮助重点外贸企业解决用工、融资等需求。定期发布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加强经贸风险防范和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提升企业应对经贸摩擦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工信局、司法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商务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方案由商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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