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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312U/2025-0128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8-28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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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01  浏览次数:-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厚府〔2023〕46号)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内容涉嫌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个别条款因市科技局政策调整无奖励依据,须对现行政策文件开展中期修订,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撬动全社会力量集中资源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市场活力迸发的新生态,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技企业培育体系不断完善,逐步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引擎、智能制造为核心、新一代信息产业为重点的科技创新高地。

  三、文件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全文共分为总则、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批、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对本办法的制订依据、资金安排、实施对象及遵从原则作出说明。

  第二章“资助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量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新平台认定、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孵化载体认定、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平台载体建设、科普阵地建设等项目设立资助标准,各项补助标准分别为:

  1、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规模以上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其他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2、设立存量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对未享受第五条政策补助的当年新增有效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每家高新企业在政策期内只能申报一次。

  3、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助。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并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4、设立创新平台认定补助。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5、设立产学研合作补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高于10万元。

  6、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单位),按所获市资金的1∶0.2比例配套补助。

  7、设立孵化载体认定补助。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

  8、设立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孵化器(加速器)内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家高企2万元对孵化器(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进行补助。

  9、设立人才平台载体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10、设立科普阵地建设补助。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阵地,包括社区、(创客)中心、学校及基地等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规定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要求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明确了不予资助情况,确定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具体使用用途。

  第五章“附则”,规定本办法实施主体、执行原则和实施时效。

  五、新旧政策对比

  《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2023版管理办法”)与本次出台的《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2025版政策”)主要区别是:调整条款3条、删除条款1条,具体如下:

  (一)调整政策依据文件

  “2023版管理办法”政策依据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东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2〕17号)将于2025年到期,为贯彻落实上级对科技创新工作新的要求,将“2025版政策”政策依据文件调整为《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4〕1号),贯彻落实上级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新要求。

  (二)调整高企迁入政策

  将“2023版管理办法”政策“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对首次迁入我镇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将注册地更改为我镇,同时在我镇依法经营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调整为“2025版管理办法”政策“第六条  设立存量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对未享受第五条政策补助的当年新增有效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每家高新企业在政策期内只能申报一次”,该条款的调整合理规避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三)删除创新型企业认定政策

  由于市科技局《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东科〔2020〕44号)政策文件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市科技局不再开展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项目认定,该条款无奖励依据,决定删除。

  (四)调整原政策废止说明

  将“2023版管理办法”政策“第二十三条《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厚府〔2020〕1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调整为“2025版管理办法”政策“第二十二条  《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厚府〔2023〕4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