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化建设的需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规范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本组织集体和社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镇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后,本经济组织的名称为: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
第四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是对原经济联合社的集体资产按本章程规定的办法而依法建立起来的,以资产合作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其全部净资产划分集体股和个人股,由所有股东以“按份共有”方式共同占有。
第六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财务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产权
第七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是黄洞经济联合社资产的唯一合法代表。其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本经济联合社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本组织所有;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兴办的境内外企业资产;
(三)本经济联合社控股、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本经济联合社所有的资产;
(四)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各种工具和设备等资产;
(五)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
(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本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本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本组织所有的资产;
(七)本经济联合社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本组织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集体提留、乡镇统筹及劳动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
(八)本经济联合社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九)本经济联合社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享有由股东股份共同组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十一)依法属于本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资产。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其权利与义务按照《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执行。本股份经济联合社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服从镇政府主管部门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本章程运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内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行使职权时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二)修改本组织章程中的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税后利润分配比例等属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条款;
(三)决定本组织重大决策方案以及单一项目800万元以上的投资、资产产权处置。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股东大会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或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必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成立股东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50—100名股东代表和董事会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须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选举产生的57名股东代表,将根据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占本组织股东的比例而确定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代表名额,并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作为候选人,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行使职权时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修改本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中除股东大会职权外的相关条款;
(二)选举与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单万元至800万元的投资、资产产权处置;
(四)按有关规定,审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本组织其他管理成员的薪酬报告;
(五)其他应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事项。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每次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有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必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本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必须是18周岁以上,具有初中或以上学历且政治素质好,有经济管理能力的人员。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对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董事会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差额人选不得少于两名,并报镇党委、镇政府审批。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以“一人一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时,若得票超过到会股东代表半数的,以得票多者直接当选;若得票未超过到会股东代表半数的,按多于应选名额1人的差额选举方式进行第二次选举,候选人按第一次得票多少顺序排队,选举结果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会成员自动当选为股东代表,并实行任职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的罢免由股东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出,经过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罢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并由董事会成员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本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接受董事会聘请,出任本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得出任可能损害本组织利益的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经董事会同意,并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聘请其他人员出任本经济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本组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经营、收益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组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代表本组织聘任或解聘经营机构总经理、财务主管(或同等职务)和中层管理人员,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本组织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决定本组织单一项目150万元以下的投资、资产产权处置;
(七)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董事会会议应在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特殊情况例外),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董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在赞同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会议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字,存档备查。董事会成员应当对董事会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组织章程、决议,致使本组织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时,赞同决策的董事必须辞职,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的经济和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产生办法与董事会的产生办法相同。监事会成员须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监事会成员不能由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同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出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一人,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监事会的人员报酬、活动经费实行单列,由董事会提交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侵害集体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对全体股东负责;
(二)监督本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有权要求董事会和执行本组织业务的董事、总经理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解释,以及要求涉及大额或敏感开支的有关当事人作出解释;
(四)检查本组织的财产情况,查阅账单、合同等会计资料,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而编制的各种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监督土地转让价格的确定,监督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监督大额财产变卖、转让、报废等工作;
(六)督促本组织村务财务及时公布及对原始凭证、财务公布表的签字确认;
(七)监事会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董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在年终的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上作监察工作报告;监事会必须依本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的罢免与董事会成员的罢免方法相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按镇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经营效益好,可经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给予一定数额的津贴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组织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股东。
第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本组织的资产为本组织股东或本组织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债务担保,也不得把本组织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单位。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本组织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组织章程规定,给本组织造成损害的,必须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组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向本组织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股权配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股权配置是将原经济联合社所属的全部净资产,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股权配置原则,按一定条件和标准量化到集体和个人,建立产权主体明确、资产权属清晰的产权制度。
第十九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股权设集体股和个人股,股份总数为19955股,其中个人股2195股,集体股17760股。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社区公共管理开支情况而确定,个人股占股份总数的11%,用于配置给有配股资格的村民;集体股占股份总数的89%,其所有权属本组织的全体股东,其收益用途:①村(居)委会公益费用,包括计生经费、教育经费、文体活动费、民兵经费、治安经费、环卫经费和社会赞助等;②村(居)委会、支委会成员的报酬和退职补助;③村(居)委会、支委会的管理费;④村(居)委会福利费,包括军烈属补助、五保户补助、困难户补助、农村养老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等。
第二十条 在股份配置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以经济联合社为单位,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属下经济实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界定资产权属,明确产权关系。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及固定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
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等,计入股份资产。
集体所有用地(除路、桥、绿化用地和宅基地外)作价计入股份资产。土地作价标准:商业用地300元/m2,工业用地60元/m2(已转国有土地、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作价,只造册登记)。
水田12000元/亩,旱地6000元/亩,山头2000元/亩。股份经济联合社建立后,土地升值部分计入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公积金。
属于集体的各种债权计入股份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
第二十一条 2004年6月15日24时为配股对象界定日。至界定日止,成人和小孩均享受同等配股权利。股东界定以村民的户籍、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作为基本依据。
(一)可配股分红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
2.原属本村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的现役义务兵和在读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回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非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干部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
3.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的男性村民依法娶入的、户口已迁入或暂不能迁入本村的妻子(除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干部职工)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
4.户口仍在本村,履行村民义务的出嫁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且户口在本村的一个子女;(离婚且户口在本村的出嫁女适合本条款);
5.原属本村且不享受集体分配的男性村民依法娶入的、户口已迁入或暂未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妻子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原已享受集体分配的可继续享受配股、分红;原未享受集体分配的,可给予配股,但必须在股东界定日起5年内迁入户口才可分红,5年内户口不迁入的取消股权和分红权;
6.与本村男性村民结婚,但现已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其与本村村民所生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予以配股、分红;户口未迁入的,原已享受集体分配的予以配股、分红,原未享受集体分配的不予以配股、分红;
7.1985年12月31日24时前男到女家的农业户,可参与配股、分红;
8.与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的纯女户方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或暂不能迁入)、结婚后长期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的男方(每户纯女户只限一个,且该男方不是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干部职工),其夫妻双方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
9.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
10.因东深工程征地而农转非的现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
11.原籍本村、属“公社粮”,户口已迁入本村且现已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
12.原籍本村、户口在本村且现已享受集体分配的非农村民;(除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干部职工)
(二)可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
1.违反计划生育者除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罚外,另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和政策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在生育后半年内仍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取消夫妇的分红权直至落实计生措施止,待落实计生措施(特殊情况者签订协议)后恢复分红权。
②凡应参加而不参加妇检的妇女,取消其当年的分红权。
2.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属本村户口的子女及父母可给予配股,但必须按市、镇、村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才能享受分红;实行股份制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夫妇,必须按市、镇、村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才能享受分红;
3.原属本村但仍在劳教、劳改、服刑、吸毒、戒毒、逃避兵役的村民,可配置股权,但取消其处理期间分红权;
4.负案潜逃的股东,保留其股权,取消其从事发当年起至自首当年的股份分红;
5.原籍本村、属“公社粮”,且户口已迁入或未迁入且现未享受集体分配的村民,可配股,但从其户口迁入起五年后方可分红(满五年后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分红,已迁入超过五年的不予补偿);
6.原籍本村村民有精神病走失者,保留其股权,直至其本人回本村后当年恢复分红权。户口在本村,因精神病等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村民可配股但暂不分红,待其返回本村的当年恢复分红,如其长期生死不明或证实在股东界定日前认定死亡的取消其股权,并将其股权回收作为集体积累股,如证实其在股东界定日后死亡的,由其亲属依法继承。
7.至配股界定日止,出境探亲、旅游不满二年,户口仍在本村的村民可配股,暂不分红,当年回来后才给予分红。
(三)不能配股分红的人员:
1.至配股界定日止,出境探亲、旅游二年或以上、户口仍在本村的村民;
2.本村有配股权的村民违法收养的子女,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股东代表)讨论决定;
3.在本省范围内不同村之间嫁娶,在另一方已享有配股的村民;
4.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本村村民;
5.原籍本村、属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入编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的人员,不管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不予配股分红。对已在本村享受配股分红的这类人员要进行清理;
6.原籍本村、现户口不在本村或户口在本村现未享受集体分配的非农村民(学生和服兵役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享有配股资格的村民情况,确定股份总额和配股标准。将个人股量化到个人,并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变化而变化,新生婴儿和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股权;今后如要扩股的,可以采取现金购买的方式向本村新增人员扩股,现金股的金额为上年末股金值的数倍(具体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股东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但不能质押、转让、馈赠,不能抽资退股。
第二十四条 死亡的“五保户”包括享受“五保户”待遇的股东,其股权归集体所有作为集体积累股,其分红用于集体积累。
第五章 分配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实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按股分红制度。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上年亏损后(当年税后利润不足弥补上年亏损的则由公积金弥补)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留40%作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金作为股东公益性开支,包括老人金、农(居)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独生子女福利津贴、路桥建设等;
(二)税后利润的60%用于集体股与个人股分红,按股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年终分配方案,在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可以以特例方式处理,但须经镇主管部门同意。
依照本章程被停发的分红一律不补发,相应划入村(居)委会专项基金使用。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只享有一份股份分红,同时每月可享受20元的生活奖励福利(若政策有变的,则按政策办理),直至14周岁止。
本社区内部管理如涉及经济处罚,适用“从股份分红中扣除”的办法;市政府要求参加的农民养老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所需的参加费用,适用“从股份分红中代缴”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股份制建立后,社区公共管理(集体股分红与积累)与公积金、公益金之间如需资金调拨的,由董事会、村(居)两委会共同制订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对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有了解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第二十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
(二)参加农民养老保险和农(居)基本合作医疗保险;
(三)按股份分担本组织经营风险责任;
(四)爱护集体,关心本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 制度管理
第三十条 本股份经济联合社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三十一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建,报经市农业局核准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制发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需修改,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修改草案,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再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擅自修改本章程的,变更条款无效,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第三十四条 凡是持有本组织股份的自然人,都是本组织的股东,由本组织确认并发放股权证书,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股权证书丢失要即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本组织将股东分类造册,并将名册及所持股份数额报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党章、国家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好社区中的党组织、村(居)委会与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关系,各施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镇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必须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组织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凤岗镇黄洞股份经济联合社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