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东城街道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高效、有序、规范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东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莞市东城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东莞市东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城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进行生活救助,达到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执行本预案。
因事故灾难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为受灾害影响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街道减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街道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群众自救群体互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类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与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街道相关部门及社区的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本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减灾委员会
东城街道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是东城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东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主任:街道分管应急党工委副书记。
副主任:党政综合办主任、应急管理分局局长。
成员:党政综合办、公安分局、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交通运输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水务中心、教育管理中心、公共服务办公室、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统计办公室、金融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武装部、体育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负责人。
2.2减灾办
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办””),设在应急管理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减灾办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发布;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指导救灾物资储备;负责拟订救灾工作制度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防灾减灾规划。
2.3主要成员单位
东城街道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在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领导、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工作。(主要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1)
2.4专家组
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根据东城街道的实际情况,依托东莞市减灾委员会的专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减灾救灾工作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预警与救助准备
3.1风险监测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和本领域的自然灾害风险监测信息集成和汇总,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的综合监测工作。建立并健全地质灾害、台风、洪涝、风暴潮、干旱、森林火灾、地震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监测网络,划定风险监测区域和范围,明确监测项目类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配备相应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监测。
3.2预警
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领域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的综合预警防范机制,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减灾办通报汛旱风冻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汛情、旱情、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
减灾办根据汛旱风冻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通知社区灾害信息员密切跟踪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向市减灾办报告。;
(2)向可能受影响的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开放避护场所和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必要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
3.3救助准备
(1)减灾办会同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向公众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2)通知经济发展局、公共服务办公室、应急管理分局等部门和社区,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捐赠物资和启用应急避护场所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分局的会商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物资储备准备。
(3)根据需要,由减灾办组织派出工作人员,实地了解自然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自然灾害信息报告
主要反映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助工作情况。自然资源分局、农林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减灾办通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分局等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之间的共享工作。
(1)初报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社区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情况报告给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和市减灾办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街道办事处和市减灾办。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各社区、应急管理分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由应急管理分局上报至市减灾办。
(3)核报
在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各社区应及时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应急管理分局报告;应急管理分局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减灾办报告。
4.2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的信息。在旱情初期,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急管理分局应及时与农林水务局等部门会商,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减灾办进行初报。
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应急管理分局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4.3信息报告要求
(1)自然灾害情况年报、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等统计填报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执行。
(2)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和本领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向减灾办报告。
(3)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各相关单位、社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灾害信息员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规定格式和要素填报各项信息,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种、影响范围、灾情损失、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有具体死亡失踪原因描述)、灾害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和下步工作建议等。
4.4信息发布
(1)减灾委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2)灾情稳定前,减灾委或减灾办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
5.1 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2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常住人口3%以上,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办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减灾办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减灾委副主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以减灾委或减灾办名义发布。
5.1.3响应措施
应急管理分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管理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社区和专家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应急管理分局派出工作人员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管理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应急管理分局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应急管理分局会同经济发展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卫生健康局、公共服务办公室、团工委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7)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常住人口5%以上,8%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办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减灾委主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以减灾委或减灾办名义发布。
5.2.3响应措施
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管理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减灾办主任带队、会同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管理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应急管理分局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应急管理分局会同经济发展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应急管理分局会同卫生健康局、公共服务办公室、团工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7)应急管理分局会同公共服务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分局指导受灾社区的自然灾害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常住人口8%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以减灾委和相关部门名义联署发布,同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3.3响应措施
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有关受灾社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由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率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管理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应急管理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应急管理分局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应急管理分局会同经济发展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卫生健康局、公共服务办公室、团工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志愿者服务工作。自然资源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应急管理分局会同公共服务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公共服务办公室依法发动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应急管理分局会同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减灾委。应急管理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8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常住人口1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减灾委报请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以减灾委或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启动I级响应,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4.3响应措施
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支持受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有关受灾社区相关负责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减灾委主任带队,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管理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应急管理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应急管理分局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应急管理分局会同经济发展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公安分局、交通局运输分局加强对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等队伍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和维持灾区治安秩序。;
(7)自然资源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组织协调找寻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8)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公共服务办公室发动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交通运输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评估鉴定、维修、加固工作。农林水务局指导水务工程修复、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心理抚慰和心理影响评估等工作。;
(11)经济发展局开展市场商品供应和价格监测、分析工作,保障市场商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应急管理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社区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综合研判,由应急管理分局提出建议,Ⅳ级应急响应由减灾办副主任宣布响应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减灾办主任宣布响应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宣布响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由减灾委主任或街道办事处宣布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分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受灾社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应急管理分局会同财政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分局指导受灾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应急管理分局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应急管理分局应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应急管理分局要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应急管理分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确定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4)应急管理分局、经济发展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整个救助工作绩效。农林水务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经济发展局根据规定保证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减灾办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地震活动断层、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应急管理分局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应急管理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财政分局审核后下达。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分局向市减灾办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分局要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减灾办。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职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施工图纸审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工作。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人力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机制,推动建立专业性强、具备一专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和骨干力量。建立覆盖各个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灾害信息员配置,各个社区要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
(2)积极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常态化灾害信息员培训机制,对灾害信息员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专题培训。应急管理分局组织本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督促各个社区定期组织社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应急管理分局和社区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委托专业机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以会代训、组织模拟报灾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灾害应急处置、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原则上,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在培训工作中要不断丰富优化培训形式和内容,注重培训考核和效果评估,切实提升各级灾情管理能力和水平。
(3)加强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4)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5)注重发挥社会力量,支持、鼓励、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7.2资金保障
(1)应急管理分局、财政分局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和落实救灾专项资金预算,按照相关原则,建立并完善街道救灾、救助资金机制,督促社区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
(2)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分局、应急管理分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3)应急管理分局、财政分局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救助、补助标准。
7.3物资保障
(1)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品种等按照有关应急物资名录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并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供货或代储、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定期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设施保障
(1)根据本区域的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以及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急避护场所,社区要利用本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置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应急管理分局等部门及社区应及时启用各类避护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内涝、地质灾害等隐患点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同时要加强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要求、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分局、公安分局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绿色通道”运输保障和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实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6通信保障
经济发展局协调、联络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7动员保障
(1)制订并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科技保障
建立并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林水务、气象、地质、地震、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建立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的指挥要求。比如: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自然资源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资源准确有效。
7.10保险保障
建立并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机制,进一步提升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效率,建立以公共巨灾保险为基础和个人商业性巨灾保险的机制,保障社会稳定运行。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应急管理分局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由应急管理分局会同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8.2宣教培训
各部门和单位、社区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应急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进村、进社区的防灾减灾活动,推进防灾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管理分局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分局组织起草,报东城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布实施,由应急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4)各部门和单位、社区按照职责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落实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东莞市东城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城府字〔2022〕10号)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一览表
2.有关部门和单位值班联系方式
3.东城街道应急避护场所一览表
附件1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一览表
附件2
有关部门和单位值班联系方式
附件3
东城街道应急避护场所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