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东城街道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城街道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3日
东城街道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4〕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东府办函〔2023〕63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街道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对产业导向符合《东莞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中要求的金融服务、科技研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商贸、商务会展服务、现代物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低碳环保服务、设计服务等十大重点领域内容(以下简称“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十大重点领域”),且被市一级或街道一级认定为相应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优质产业空间的,分别设置一定奖补专项资金并给予扶持。
二、东城街道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标准
(一)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须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已建立专业管理团队并具备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和体系,运营情况良好。
(二)集聚区具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可提供适合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必备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三)集聚区建筑面积原则上需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占地面积在30亩及以上,且其中可用于招商引资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4万平方米。
(四)园区的产业导入或招商引资方向需符合生产性服务业十大重点领域之一,其产业特色鲜明且相关产业具有一定聚集度、影响力和领先优势。
(五)已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计划”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知识产权总量较多的园区优先认定。已招引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数量达3家以上的园区优先认定。对于目前已招引与其产业集聚方向一致的相关企业,其累计已租赁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园区优先认定。对具有承接产业链上中下游机构和项目落户的能力,涵盖核心产业、支撑产业、配套产业和延伸产业的产业链生态体系的园区予以优先认定。
(六)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其与园区产权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年限应不低于5年,且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园区使用功能。同时也应符合本认定标准的第一点。
三、奖补标准
结合市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城府发〔2023〕1号),制定奖补标准如下:
(一)市一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补贴
对于获得市一级生产性服务业园区/集聚区认定或授牌的(符合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十大重点领域中的其中一个方向),可同步向街道申请认定街道一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成功认定后,将配套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其中,900万元用于向符合该集聚区产业导入方向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扶持,按补贴标准3元/平方米/月给予企业入驻租金补贴,单家企业可享受的租金补贴上不封顶,直至该资金池用完为止;100万元用于支持集聚区运营主体做好产业集聚服务及招商工作,对年内新招引且符合该集聚示范区产业导入方向规上企业的(含当年新升规企业),按照租赁合同上所写租金标准的50%给予运营主体租金奖补,奖补标准不高于13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奖补期限最高为6个月,其中,规上企业(含当年升规企业)入驻首年后,平台可申领3个月租金奖补(不满3个月的据实发放),入驻期满1年后可申领另外3个月租金奖补。
(二)街道一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补贴
对于获得街道一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的(符合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十大重点领域中的其中一个方向),将配套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其中,400万元用于向符合该集聚区产业导入方向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扶持,按补贴标准3元/平方米/月给予企业入驻租金补贴,单家企业可享受的租金补贴上不封顶,直至该资金池用完为止;100万元用于支持集聚区运营主体做好产业集聚服务及招商工作,对年内新招引且符合该集聚示范区产业导入方向规上企业的(含当年新升规企业),按照租赁合同上所写租金标准的50%给予运营主体租金奖补,奖补标准不高于13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奖补期限最高为6个月,其中,规上企业(含当年升规企业)入驻首年后,平台可申领3个月租金奖补(不满3个月的据实发放),入驻期满1年后可申领另外3个月租金奖补。
四、奖补申领要求
(一)当年租金补贴和招引奖补由企业或园区运营主体于次年提交申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能跨年申请。逾期未提出奖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向东城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资料一份):
1.《东城街道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含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含盖章);
3.第三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含盖章);
5.被认定为服务业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集聚区的相关佐证材料;
6.集聚区与新招引企业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7.租金情况统计表(含盖章)及银行转账凭证;
8.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含盖章)。
(三)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配合东城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五、附则
(一)东城街道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财政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二)市一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和街道一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设置的1000万元及500万元专项奖补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对集聚区和企业的租赁合同进行核算发放,若最后一年申报总金额超出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将根据实际按照比例计算安排,资金用完即止。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运营主体剩余租赁年限”、“企业入驻租金补贴期限”、“运营主体租金奖补期限”等核算时间自集聚区认定之日起计算。除有明确规定外,本政策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由东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东城街道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