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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520T/2024-0004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1-12
名称: 关于李杰诚诉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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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杰诚诉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2  浏览次数:-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9号

  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诚杰与被申请人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11月29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12月2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52号《终局裁决书》。鉴于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宝国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52号《终局裁决书》,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5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3月31日已解除。

  (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2021年2月工资差额900元、2022年9月工资差额900元、2023年1月、2月工资差额4300元。(3)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李杰诚;

  (2)被申请人: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3号1幢;法定代表人:商宝国。

  2024年1月12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