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城街道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8日
东城街道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城街道镇街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东城街道镇街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由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东城街道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水稻种植补贴、双季稻奖励补贴、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水稻复耕复种补贴。
第三条 东城街道镇街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具体如下:
在本街道范围内从事水稻种植的种植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含经联社、供销社等,以下统称“农户”)。其中,水稻种植大户补贴对象为本街道范围内单造种植面积100(含)亩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含专门从事水稻种植的经联社、供销社及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水稻种植的正常生产管理,因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水稻种植补贴:种植水稻早造每亩补贴1000元,种植水稻晚造每亩补贴500元。
(二)双季稻奖励补贴:对当年早造及晚造在同一个地块连续种植水稻的,按单造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亩。如早造与晚造种植面积不一致的,按面积小的计算。
(三)水稻复耕复种补贴:对新增水稻种植的,如需由各社区、各有关单位出资进行土地平整,按各社区、各有关单位的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亩2000元。
(四)水稻种植大户补贴:对水稻单造种植面积100(含)亩以上,1000(含)亩以下的,按每亩每造100元的标准进行大户补贴;对水稻单造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的,1000亩以内的部分按每亩每造100元,超出1000亩的部分按每亩每造200元的标准进行大户补贴。
(五)上级补贴:国家、省、市有关补贴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继续发放。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水稻种植补贴、双季稻奖励补贴及水稻种植大户补贴由街道农林水务局根据市级种粮补贴申请情况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户无需另行申请。市级种粮补贴申请程序按照《东莞市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农农〔2022〕109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水稻复耕复种补贴需由各社区、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各社区、各有关单位选取适合水稻种植的地块,填写《东城街道水稻复耕复种地块信息登记表》(附件1),提交街道农林水务局备案。
第八条各社区、各有关单位完成土地平整后,向街道农林水务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社区、各有关单位填写《东城街道水稻复耕复种补贴申请表》(附件2),连同土地平整工程的有关资料(如施工合同,验收表、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提交街道农林水务局。
第九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对土地平整情况,水稻复耕复种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审核书面资料后出具意见,并上报街道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对象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街道农林水务局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及社区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种植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东城街道水稻复耕复种地块信息登记表
2.东城街道水稻复耕复种补贴申请表
东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东城府规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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