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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茶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638H/2024-0074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茶山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2
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4032200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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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320240322003号)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3号、16号、17号,涉及茶山镇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联亚礼品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11-27)”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联亚礼品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11-27)”,噻虫胺,mg/kg项目实测值为0.34,该项目标准指标为≤0.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联亚礼品有限公司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该店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供应商承认其向当事人食堂配送了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姜”,有充分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生姜”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330220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店整改情况。该店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至目前止该公司内员工未出现身体不适情况。经排查,该公司食堂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11-27)”是由东莞市口口香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配送,该公司食堂不需要对“生姜”使用噻虫胺物质,应该是种殖或供应环节使用存在噻虫胺的物质过量导致该批次“生姜”不合格,该公司日后将会加强采购食材的管理。

  二、东莞市茶山钦云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钦云蔬菜档经营的“胡萝卜”(抽检日期:2023年12月6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钦云蔬菜档不能出示近六个月内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完整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和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往胡萝卜里私自添加使用农药,经营的胡萝卜数量少,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同时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4〕3303080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没有往采购的“胡萝卜”添加使用农药甲拌磷,该农药残留过量应该是食用农产品“胡萝卜”在种植的过程中使用过量的农药“甲拌磷”而残留所致。同时,该店将会加强采购食品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东莞市茶山奇光蔬菜档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茶山奇光蔬菜档销售的“胡萝卜”(抽检日期:2023年12月6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甲拌磷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4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茶山奇光蔬菜档经营检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胡萝卜”的进货来源,能提供该批次“胡萝卜”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证照及市场开办方快速检测合格结果等复印件。该档是零售商,甲拌磷由当事人添加的可能性不大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纠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消除危害,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收到因食用涉案“胡萝卜”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报告,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330311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店整改情况。该档已停止采购和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胡萝卜”,同时开展召回工作,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还相关批次“胡萝卜”。同时当事人经排查整改发现,当事人采购的“胡萝卜”产品是农副产品,经营环节不需要在“胡萝卜”中添加甲拌磷,应该是种植环节使用甲拌磷导致该批次“胡萝卜”不合格,当事人将会加强采购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