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领会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关于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的重要精神,做好茶山镇文物保护及管理相关工作,保存历史文脉,留住城市记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茶山镇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评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评定及管理目的
为扩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丰富文物保护单位类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及利用力度,引导鼓励茶山镇各村(社区)积极申报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为成功入选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提供文物修缮工程补助、抢险加固工程补助、文物保护及开发利用专业指导等多方位的支持,推动茶山镇文物博物事业的稳步发展,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提升茶山镇的文化内涵,凸显历史底蕴。
二、评定及管理原则
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评定与管理工作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严格遵守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两大基本原则,保证不可移动文物是真实的历史遗存,而非近现代新建、改建、扩建的产物,并具有独特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方面的价值。
三、评选范围
除经已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外,各村(社区)辖区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故居、活动场所、代表性建筑;
(三)能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建筑和场所;
(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革命文物以及能反映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遗存;
(五)经考古发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等相关遗存;
(六)能充分反映民间信仰、民俗活动的庙宇等宗教活动场所;
(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村史发展、村民团结、民间活动发挥重要作用的场所,如祠堂、广场等;
(八)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留存的重要生活、生产相关的场所,如民居、古井、厂址等;
(九)具有重要地位和代表性的古代墓葬遗址;
(九)重要的史前遗迹及文化遗址,如岩画、石刻、石器生产遗址等。
四、评定流程
为保障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对入选的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评选流程如下:
(一)初选名单
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初步选定由茶山镇文化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共同商议后形成,重点评选历史价值突出、民间影响较大、急需保护不可移动文物,选定过程应中充分尊重产权业主、相关权利人及当地村(居)委会的意见,多方走访,倾听民众呼声。
(二)实地勘察
形成初选名单后,镇文化服务中心组织业务人员与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实地勘察。对入选名单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赋存状况、周边环境、历史源流、修缮历程等情况进行基本调查,由申报村(社区)填写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提供图片、照片等基础材料,形成《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表》,作为专家评定的基础材料。
(三)专家评审
镇文化服务中心与各村(社区)共同完成基本资料收集、实地勘察等基础工作后,邀请文物博物行业专家赴茶山参加专家评定会议,开展现场勘验及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经专家综合评审,提出拟列入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
(四)公示公布
镇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将拟列入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镇文化服务中心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镇文化服务中心根据公示结果,拟订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五)管理责任
被公布为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各村(社区)负责日常维护、确认文物安全直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并采用设置公告公示牌方式,置于文物保护单位出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公示牌由镇文化服务中心统一制作,设置时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风貌。
(六)文物建档
被公布为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的,由镇文化服务中心联合各村(社区),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名录文物进行普查,开展文物建档工作。通过普查建立健全文物档案,为后续保护利用提供原始资料。
五、文物工程
(一)申报范围
纳入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由各村(社区)作为建设单位开展的文物修缮工程或抢险加固工程。
(二)文物修缮工程申报流程
1. 各村(社区)自行委托有文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撰修缮工程方案,经过文物博物行业专家评审通过后,由专家填写《专家意见表》,连同方案一并报镇文化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镇文化服务中心统一报镇政府审批。
2.镇政府审批同意实施后,各村(社区)自行根据镇财政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开展财审、招投标或采购等工作,并委托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委托有文物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3.工程开展前,镇文化服务中心指导各村(社区),组织文物专家、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工程开展过程中,需每周报《茶山镇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施工进度台账》、施工照片等资料至镇文化服务中心备案。工程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等资料,各村(社区)组织文物博物行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镇文化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文物博物行业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材料报送镇文化服务中心审核。
(三)文物抢险加固工程申报流程
1. 各村(社区)自行委托有文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撰抢险加固工程方案,报镇文化服务中心同意后实施。
2. 各村(社区)自行根据镇财政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开展抢险加固工作,并委托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抢险加固工程。
3.加固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村(社区)需做好照片、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完成后统一报镇文化服务中心备案。
(四)补助资金标准
文物修缮工程、抢险加固工程由镇财政全额拨付。工程经镇文化服务中心验收通过后,由镇文化服务中心向镇财政申请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各村(社区)。
(五)补助资金申报时限
各村(社区)开展文物修缮工程或抢险加固工程的,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专家意见表、文字说明、图片档案等有关佐证资料报送至镇文化服务中心。由镇文化服务中心统一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同意实施后,列入茶山镇文化服务中心下年度专项预算经费。逾期报送的,将延至下一个申报年度。
六、办法实施
茶山镇文物保护单位评定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前会下发通知到各相关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