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茶山镇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茶山镇旅游业,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90号)、《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办根据《茶山镇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版)进行修订,设立茶山镇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镇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且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文旅企业及村社区(不含财政供养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扶持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管理。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参与项目审核,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报送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镇内非财政供养的村及社区;
(二)在茶山镇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非财政供养企业、社会组织、院校、科研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配套、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宣传推广项目、旅游人才引进、成立行业协会。
(一)重大旅游项目:符合国家、省旅游产业政策和茶山镇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引导性、示范性的优质旅游项目;
(二)旅游公共服务配套:包括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
(三)旅游品牌创建:包括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产业融合旅游品牌、星级饭店品牌;
(四)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包括客源地旅游营销推介、重大旅游展会参展、城市旅游形象宣传;
(五)旅游人才引进:包括引进国家级高层次旅游人才、高学历旅游人才及高技能旅游人才等;
(六)成立行业协会:包括成立综合性或专业性旅游行业协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项目违反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的;
(二)申报单位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扶持标准和条件
(一)重大旅游项目
对于茶山镇内投资额度不低于1亿元的新建、改建旅游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的建设补助。其中,投资金额大、带动能力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旅游项目,参照《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90号)的标准执行,以“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支持,具体评定标准详见附则一。
(二)旅游公共服务配套(参照市级补助1:1进行配套奖励)
在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它旅游接待场所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并通过市旅游主管部门验收的,按照市级补助1:1进行配套奖励,新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验收标准的,每座给予10万元补助;改扩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验收标准的,每座给予5万元补助。
(三)旅游品牌创建(参照市级补助1:1进行配套奖励)
1.国家A级旅游景区: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旅游度假区: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产业融合旅游品牌:成功创建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生态、体育、教育、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旅游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
4.星级饭店品牌奖励:对新评定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
(四)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参照市级补助1:1进行配套奖励)
1.客源地旅游宣传推介:在茶山旅游客源地举办、以推广茶山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市场为目的的旅游推介会或其它旅游营销推介,赴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活动规模达120人、参与报道的主流媒体和专业旅游媒体达20家,按照推介活动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赴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活动规模达到150人、参与报道的主流媒体达到20家,按照推介活动总费用2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大旅游展会参展:参加国家级、省级以及境外主要客源地举办的旅游交易展会,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旅游人才引进
1.高层次旅游人才引进:对镇内培养或直接引进的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国家金牌导游、国家金牌讲解员、国家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等国家部委评定的旅游类高层次人才,在满足与我镇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镇缴纳社保满6个月情况下,可按每人每年5万元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柔性引进按直接引进金额的50%予以奖励。若奖励与镇其它人才引进政策重复,不再予以重复奖励。
2.高学历、高技能旅游人才引进:对镇内培养或直接引进的高学历旅游专业人才,在满足与我镇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镇缴纳社保满6个月情况下,可按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万元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对镇内引进的国家高级导游员、国家外语导游员、省级以上旅游相关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在满足与我镇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镇缴纳社保满6个月情况下,可按每人每年1万元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若奖励与镇其它人才引进政策重复,不再予以重复奖励。
(六)成立行业协会
成立综合性或专业性旅游行业协会:在我镇注册成立旅游行业协会并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有专门工作人员,属国家级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市级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镇级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多级多类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根据已获奖励情况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定期受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当年度受理上一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有关申报表格和资料。
(二)申报材料直接向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
(一)申报项目由所在属地或单位进行初审盖章后,报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审核。
(二)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形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纳入次年的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等项目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其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项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会同财政分局、审计办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套取、欺骗和挪用专项资金或对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将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一
第二十一条 积极打造大湾区传统文化实践地工作目标,对于符合该发展目标定位的重大旅游项目,参照《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资金投入大小及产生的影响力大小,按总投入给予不低于5%的奖励补贴,其中,公共文化建设部分,可视情况给予不低于70%的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章 附则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茶山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期间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再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