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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5-0112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9-03
名称: 公告送达(河源市金广华物流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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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河源市金广华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9-03  浏览次数:-

河源市金广华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4〕第12-002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2月9日在东莞市常平镇司马工业一路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共约10.7立方米。本执法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4〕第12-0029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4000005733982)将罚款14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14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

  2、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加处罚款14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

  3、你(单位)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4、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28日

(联系人:梁浩荣,联系电话:82200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