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点击进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19〕25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司〔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是指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以案定补”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具体补贴金额根据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由镇政府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确定,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第三条 激励对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聘任的在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工作室或个人调解工作室、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第四条 司法分局会同财政分局每年参照上一年度常平镇各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纠纷数量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确定经费数额,并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司法分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的预算与核定发放,激励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落实到经办人。
第二章 “以案定补”发放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发放遵循“一案一补,分类发放”原则。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牵头人,由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
“以案定补”补贴由司法分局向财政分局申请后直接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以下调解案件不纳入“以案定补”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治安纠纷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类别的等级认定:
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划分案件类别,参考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五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三类为疑难复杂案件、四类为普通案件、五类为简易案件。每宗人民调解案件所属类别及补贴标准由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协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镇(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评审小组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
2.协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经评审小组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协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协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五)五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协议金额在1万元以下。
以上所有纠纷涉案人数,是指与纠纷案件调处结果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文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条 案件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在《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附件1)上登记在册或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五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二)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四类案件,每件补贴200元。
(三)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三类案件,每件补贴600元。
(四)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二类案件,每件补贴800元。
(五)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一类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六)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l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上访人数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2000元。上访人数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0元。
(七)成功调解越级到市、到省,上访人数50人及以上,或到京上访的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0元。
(八)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公司2000万以上,个人500万以上)、社会影响面广、多次进京入省上访、历史多年积案等纠纷进行调解的,在征询综合治理办等部门意见后,给予5000-10000元每宗补贴。
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以及调解申请书(或案件登记表)和有关笔录的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第九条 “以案定补”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文书、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五)调解协议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录入省司法厅人民调解业务系统或“莞邑调解”线上解纷平台。
五类简易案件只需提交《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他类别的案件文书、卷宗不符合本条第(四)、(五)款规定,但有提交《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或《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按照五类简易案件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条 “以案定补”卷宗制作标准:
(一)案件卷宗需包括以下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3.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4.人民调解笔录;
5.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
(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
1.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一条 “以案定补”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均需提交《常平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申报表》(详见附件2、3)和调解卷宗。五类简易案件不需立卷,但需提交《常平镇人民调解案件简易登记表》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SF/T0083—2020)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多人参与调解的案件由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相关案件应按要求录入省厅人民调解管理系统或“莞邑调解”线上解纷平台。
(二)初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初审上报和审查。
(三)评审:
1.由司法分局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案件卷宗、类别等进行审查,核定补贴标准;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的调解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收集并对案件进行初审;涉及信访事件的调解案件,由司法分局会同综合治理办等部门共同评审。
2.评审小组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四)案件申报时间。每季度申报一次,由评审小组对辖区内呈送的调解案件进行审查、分类、建档,报送财政分局审批划拨“以案定补”经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
(一)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严禁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事迹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和评优资格,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分局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三)司法分局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司法分局和财政分局应当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司法局常平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6年10月5日。2023年1月1日(含)起调解的纠纷申请“以案定补”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1.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doc
3.常平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申报表(驻所调解工作室案件).doc
5.关于《常平镇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