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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国有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围绕市场竞争发展方向,提高国有资产的盈利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镇属企业性资产。
行政事业性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单位支配并提供给公众使用的各种资源。
镇属企业性资产是指由镇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政府所有的其他权益。
镇属企业是指由镇政府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股企业),包括:(一)镇政府及下设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镇属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镇属全资企业;(二)镇政府及下设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镇属及镇属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或股权比例虽低于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镇属企业以下统称为业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国有资产交易,只限于以下交易行为:
(一)将物业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
(二)将土地进行发包、出租;
(三)将经营权进行发包、合作经营、出让;
(四)利用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合作开发;
(五)将固定资产、废旧物品进行出让、处置。
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市、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交易,统称为平台交易。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国有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五条 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中心、农林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交易的产业准入、主体准入与信用准入标准;严格消防安全、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与监控措施,对违规分租、违规欠租、违规作业、违规改建搭建、偷排偷放、藏污纳垢的,从严依法依规依约杜绝准入、及时清出、切实追责、联合惩戒,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综合效益与全面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统筹协调全镇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协助维护交易平台业务网络系统和交易网站,指导和监督交易事项的审查工作。交易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或难以判断时,资产管理中心应将交易事项转有关职能部门会审,或直接提交镇政府审查。
交易项目审查流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会审的项目,审查流程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在资产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业主单位建立健全镇国有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平台交易申请进行审查;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订;
(四)监督平台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平台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第八条 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与招投标服务所合署办公,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国有资产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平台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平台相关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人资质;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五)保存平台交易文档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九条 业主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将国有资产交易要素录入交易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 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外聘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平台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等方式进行。
业主单位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管理中心提交资产交易申请。国有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无特殊原因不得继续由原承租方占用。
第十二条 平台交易一般由交易中心组织完成。复杂事项的平台交易需委托第三方实施的,由业主单位报镇政府审定同意后,可以委托具备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资质的拍卖机构在招投标服务所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 平台交易实行评估价机制。由业主单位聘请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我镇集体物业的交易实况,对交易标的物进行综合评估,以此作为平台交易底价基数。
第十四条 厂房物业交易实行物业租金和税收贡献双轨机制。
(一)物业租金实行评估价机制;
(二)税收贡献要求按投资促进中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者由镇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第四章 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公开交易,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接受意向人报名,通过竞投人竞争性报价或竞争性谈判的形式达成的交易。
(一)竞争性报价包括现场竞价交易和网上竞价交易两种形式。其中,现场竞价交易可采取举牌竞价或书面报价方式进行竞投。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应用于复杂事项的交易,分别由报价和要约需求两部分结合。业主单位需报镇政府审定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在招投标服务所进行现场交易。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需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由业主单位向资产管理中心和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具体如下:
(一)须向资产管理中心提交资料包括:
1.拟定的交易合同和资产交易方案;
2.属资产处置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3.税收贡献强度协议(只限于厂房物业交易);
(二)业主单位须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包括:
1.拟定的交易合同和资产交易方案;
2.依权限由业主单位机构班子或企业董事会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3.镇政府批复(依权限需要镇政府批复的);
4.项目交易申请表;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6.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项目,合同交易总金额在800万元以内(含)的,由业主单位经分管领导签名提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交易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位经分管领导签名提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镇政府审批。
经审查同意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业主单位签订平台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及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从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延长公告时间1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发布后,可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
业主单位应对国有资产权证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在交易公告或交易合同中作适当披露,并公布交易底价。
交易公告一般应附带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公告和交易合同文本等附件构成交易项目的一般性要求。
交易合同签订时,原则上不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招标公告中有关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含合同保证金金额,以保护业主方利益为原则)、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
由于交易流程等特殊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合同期不能按交易方案所确定的合同起止期要求执行,允许缩短合同存续期或在3个月内顺延合同起止期。
第十八条 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条件要求须清晰合理,但不应出现具有唯一指向性的内容。其他交易条件一般在交易方案、交易合同中载明。
(一)农用地、鱼塘等农业资源发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用途的,其交易对象可设定为本镇户籍居民/村民;
(二)可设置行业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但除本地产业和公共公益生活配套需要外,原则上行业和经营范围要求不宜过窄;
(三)可设置环保、税收、安全、注册资金、资质等方面的要求,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合理需要;
(四)鼓励业主单位设置信用条件,但须有明确标准。原则上在交易公告中须有“不接受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竞投报名”的条款。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该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交易方案,科学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和其他需求,并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如意向竞投人对交易方案或者交易公告提出书面异议的,主业单位须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同时必须如实说明交易项目背景、项目的基本情况、特点、需求和设置资格条件的初衷,并将异议材料及回复材料随交易活动资料记录在案。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向交易中心说明,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可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布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可终止该交易项目,并发布终止公告。
(一)交易项目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重要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有初步证据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第二十二条 属现场竞价交易的,意向竞投人应在正式竞投前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和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意向竞投人即获得参加现场竞价交易资格。
属网上竞价交易的,实行竞投资格后置审核制度。意向竞投人须按交易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网上竞价交易报价资格。网上竞投项目报价阶段产生初步竞得人后,初步竞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竞投资格审核。初步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超过资格审核规定时间要求提交审核资料的,取消竞得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为交易标的底价(物业出租按第一年租金总额)的20%。项目性质较特殊,按此规定执行难以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超过交易标的底价的30%。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弃标或未能按时签订成交合同,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或网上交易服务协议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一)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投该宗交易;
(二)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投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退回;
(三)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其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转账至竞得人银行账户;
(四)在规定日期内未能签订交易合同的,如因竞得人责任致使不能签订的,需终止交易,并没收交易保证金。由业主单位出具书面提交交易中心申请退回至业主单位银行账户;如因业主单位责任致使不能签订的,视为交易终止,交易保证金全额(不计息)转账至竞得人银行账户;如双方争议致使不能签订,并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保证金按双方共同出具书面声明内容处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现场竞价交易时,资产管理中心心和业主单位各派1名人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对于标的额较大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可以邀请公证机构提前介入制定竞价评审程序方案,并对竞价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现场竞价交易具体竞价时间应由交易中心至少提前3天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及镇政府网站上公告;网上竞价交易时间应在交易公告中确定。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报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采取书面报价方式进行的交易,多名报价人的出价相同且同为最高出价的,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交易,报价部分不得低于交易底价,按照专家组评定分值从高录取。
交易报价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项目只有1个意向竞投人报名的,如常召开交易。首次公开交易无人竞投的,业主单位可在上次公开交易底价下调20%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自交易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资产管理中心和交易中心备案;超过1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公开竞价交易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成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弃标。网上交易项目初步竞得人在规定时间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取消竞得资格。
中标人弃标或初步竞得人被取消竞得资格的,如该项目仅有2个竞投人参与竞投并都提交有效报价的,经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同意,业主单位可认定次位竞投人为中标人,中标价格为该竞投人在竞投过程中的最终报价。如次位竞投人放弃资格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该交易标的须重新组织竞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时,享有优先竞得权。
由业主单位在交易方案中明确现场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人优先权的具体情况。具备优先权的意向竞投人在报名时须主动向交易中心主张优先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现场报价前,交易组织机构须向参与竞投各方明示优先权人参与竞投的情况。
网上竞价交易项目优先权人采取自动匹配方式进行确定。匹配不成功时,竞投人可向交易中心申诉修正。因竞投人错误登记等自身原因导致匹配不成功的,相关交易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优先权人须按交易公告的要求正式报名参与竞投并明确出价或应价后才能行使优先权。在交易确认最后成交前,非优先权人可以在优先权人报出或接受当前最高价的基础上继续出价。
第二十七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中心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经交易报价确定竞得人的,业主单位不可单方面终止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并报资产管理中心和交易中心备案。
交易过程中,如因业主单位责任可退回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在交易报价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场所签订正式交易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认定该宗交易项目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应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由于交易流程、资产交付延误等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合同期不能按交易方案所确定的合同起止期要求执行,可在3个月内顺延合同起止期。
第五章 续约交易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业主单位与承租人达成续约交易:
(一)承租人符合有效程序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履约良好,无拖欠租金;
(三)承租人无转租、分租行为;
(四)承租人符合守法经营、社会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
(五)承租人在租约期内税收贡献符合投资促进中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者由镇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六)申请续租期限5年以内(含)。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存在下列行为的,不得给予续租:
(一)擅自改变标准物业用途;
(二)将厂房转租、分租、或与他人调剂共用;
(三)国有资产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30日;
(四)在我镇无工商登记注册及税务登记,或以分公司形式注册。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守法经营和续约标准的国有资产承租项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内,单项交易金额在800万元以内(含)金额的,由业主单位经分管领导签名提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交易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位经分管领导签名提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镇政府审批。原承租人由于增资扩产、升级改造需提前1年以上申请续约的,由业主单位提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镇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向资产管理中心申请国有资产承租项目续约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原承租人签章的续约申请书;
(二)业主单位负责人签章的续约审查表;
(三)拟签订的续约合同文本和原合同复印件;
(四)税收贡献证明材料;
(五)工商登记注册及税务登记材料;
(六)原承租方已交齐所有应缴纳租金的材料;
续约交易租金实行评估价机制,以评估询价为续约指导价,交易价原则上一般不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受市场变化、经济下行等特殊情况影响,续约租金单价确需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计租期租金单价的,须报镇政府审查同意。续约交易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应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章 磋商交易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业主单位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
(一)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二)特定意向人属于市、镇划定的重点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税收贡献达30万元/亩以上(含)企业、“倍增计划”企业等优质企业;
(三)镇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与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易项目;或与上级市属单位、企业等交易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
(五)租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已租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需利用在该村辖内的国有资产扩大生产规模;
(六)非货币资产置换或利用资产折价入股;
(七)经镇政府同意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三条 磋商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由业主单位与特定意向人进行磋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
(二)提交磋商交易申请要附带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
(三)磋商交易年租金或单项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金额的,由业主单位经分管领导签名提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磋商交易年租金或单项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位经分管领导签名提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镇政府审批。
(四)10万元以上(含)国有资源、资产置换或作价投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五)磋商交易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应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
磋商交易实行评估价机制,以评估询价为交易指导价。
第七章 小额资产交易
第三十四条 对于小额国有资产,可简化交易程序。小额资产交易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原合同最后1个月或评估询价单宗月租金5000元以下(含),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含)的商铺、简易房、出租房、市场摊位、果树等;
(二)面积3亩以内(含)的土地出租,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含);
(三)通讯基站、充电桩或变电站等小型公共设施场地出租;
(四)1年内易手出租超过3次(含)或租期不超过6个月(含)的临时摊位;
(五)原价值10万元以下(含)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
(六)经评估残余价值单宗5万元以下(含)的废旧资产、物资变卖处置;或批量处置交易金额5万元以下(含)。
(七)因受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影响处于空档期的需短期出租(不超过1年)的土地、厂房等国有资产。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国有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第三十五条 小额资产交易事项,业主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报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一)租金或资产价值证明;
(二)拟签订的合同和原合同复印件;
(三)资产残值评估报告书(处置变卖资产时提供)。
第三十六条 经资产管理中心审查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业主单位可与特定意向人签订交易合同。小额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应将交易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业主单位财务记账人员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每月检查记账单位经济合同和账目。发现违规交易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资产管理中心。违规交易项目合同到期后,禁止执行续约交易程序。
第三十八条 竞投参与人在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取消竞标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政府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绩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国有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平台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中心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竞投人信息、泄露竞投文件或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提醒谈话、问责、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平台交易报价完成后未签订合同前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资产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签订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同各方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或不履行约定的,由合同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财政分局、资产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适时发布交易指引等政策性文件,补充完善国有资产交易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分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常平镇国有资产交易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2.关于《常平镇国有资产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