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2-0103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31
名称: 常平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失效)
文号: 常府〔2022〕31号 发布日期: 2022-10-3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常平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点击进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群防群治,全民参与,及时发现和消除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举报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不属于此范畴的,不纳入本办法的受理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常平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分局)举报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违法行为,并鼓励企业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违法行为时,举报人要清楚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被举报场所名称、地址、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举报有关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82322282;

  举报邮箱:cpyjjb@163.com;

  举报地址: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街61号常平镇政府副楼常平应急管理分局办公室。

  第五条 奖励原则

  (一)举报人必须以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进行举报,以便核实相关情况,如未能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的,按照一般信访投诉处理,不予发放奖励。

  (二)举报人应要以事实为依据和了解举报的违法行为实际情况,并协助应急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并成功立案。

  (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应急管理分局事先尚未知悉或掌握有关情况的,属有效举报,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四)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五)根据被举报隐患的社会危害程度,由应急管理分局决定奖励金额。

  第六条 每起有效举报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奖励:

  1. 现场危化品存量100公斤-1吨(含1吨)的,给予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2. 现场危化品存量1吨-3吨(含3吨)的,给予人民币1500元的奖励;

  3. 现场危化品存量3吨-6吨(含6吨)的,给予人民币2500元的奖励;

  4. 现场危化品存量6吨-10吨(含10吨)的,给予人民币3500元的奖励;

  5. 现场危化品存量10吨-20吨(含20吨)的,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

  6. 现场危化品存量20吨-40吨(含40吨)的,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奖励;

  7. 现场危化品存量40吨-70吨(含70吨)的,给予人民币15000元的奖励;

  8. 现场危化品存量70吨-100吨(含100吨)的,给予人民币20000元的奖励;

  9. 现场危化品存量100吨以上的,给予人民币2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奖励:

  1. 现场烟花爆竹存量50公斤-500公斤(含500公斤)的,给予人民币250元的奖励;

  2. 现场烟花爆竹存量500公斤-1吨(含1吨)的,给予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3. 现场烟花爆竹存量1吨-3吨(含3吨)的,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奖励;

  4. 现场烟花爆竹存量3吨-5吨(含5吨)的,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奖励。

  5. 现场烟花爆竹存量5吨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受理及奖励程序

  (一)应急管理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时,应将举报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根据应急管理分局领导指示及时核实处理。

  (二)经查实属于有效举报的,由应急管理分局依奖励标准填写《常平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登记表》,并报分局领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由应急管理分局依据所留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应急管理分局办理奖励金领取手续。

  (四)奖金以银行汇款方式发放。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到应急管理分局申领奖金。收款账户无效的,视为放弃领奖。

  若三个工作日连续三次无法有效通知举报人的,应急管理分局在分局公告栏进行公告通知,公告通知30个自然日未申领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最多延长30个自然日领取。

  (五)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急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实领奖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复印备案,核查无误后,由领奖人员签名方可发放奖励金。

  (六)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本职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应急管理分局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从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应急管理分局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1年。


  附件:1.举报奖励流程图.doc

     2.常平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登记表.doc

     3.《常平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起草说明.docx

     4.关于《常平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