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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2-0072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8-12
名称: 常平镇重点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文号: 常府〔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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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重点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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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平镇重点产业项目的协调管理,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加快推进,充分发挥重点产业项目对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内列入当年镇重点产业项目计划的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镇重点产业项目,是指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镇重点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一)省市重大产业项目;(二)和除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外,其他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 按照项目进展情况,镇重点产业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

  (一)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投产项目、重点续建项目和重点新开工项目,重点投产项目是指年度计划投产项目,重点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经开工建设、尚未竣工、当年度需要继续建设的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是指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度能够开工的项目。

  (二)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已取得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等相关批准文件,已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意向,已确定用地红线且土地基本成熟,正在开展建设前期各项筹备但当年度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六条 镇重大项目办承担镇重点产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重点产业项目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重点产业项目;拟定重点产业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重点产业项目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

  第八条 申报镇重点产业项目,项目内容和投资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域和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工业机器人、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电池、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等十大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其他项目,投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镇重点产业项目的申报主体是社会投资建设方。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镇重大项目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重点产业项目集中申报和汇总,组织开展项目调研、论证和筛选等相关工作,每年筛选项目纳入镇重点产业项目库,拟订年度重点产业项目计划,按程序征求意见后报请镇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审定。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由镇重大项目办推荐并经镇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同意后申报市重大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申报主体应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项目进行汇总后集中向镇重大项目办申报镇重点产业项目。已列入镇重点产业项目计划的项目,自动转入下一年度镇重点产业项目计划,无须重新申报;项目终止或完工后,自动退出计划。

  第十二条 镇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镇重大项目办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和新申报的项目,适时研究提出年度镇重点产业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请镇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镇重点产业项目计划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年度开工时间或年度计划完成投资额制定分月度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并报镇重大项目办备案。

  第十四条 镇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动态信息跟踪与反馈制度。项目单位应指定联系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与镇重大项目办联系日常工作,并每月向镇重大项目办报送上月项目完成投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第十五条 镇重点产业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年度投资安排,科学合理安排计划任务。项目需配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并按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定人、定责、定时”的分工责任制,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加强项目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 镇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分级协调解决制度。

  (一)镇重点产业项目实行项目主体负责制,在日常审批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项目单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二)经项目单位主动协调无法解决的,根据项目推进需要报镇重大项目办,镇重大项目办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集项目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

  (三)专题协调会后10个工作日仍无法解决的,可由镇重大项目办或项目单位提请镇分管领导研究。

  (四)镇分管领导研究后,在议定的解决时限内未完成或仍无法解决的,由镇重大项目办提请镇主要领导研究。

  (五)对项目需紧急协调解决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请镇政府专题协调。

第五章 跟踪、督办与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镇重大项目办根据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月度任务分解,及时跟踪镇重点产业项目进展情况,了解和掌握项目在审批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困难和协调推进情况,并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对镇重点产业项目的谋划、推进实施情况将纳入各村(社区)年底考评方案,强化考核问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在镇重点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程序启动问责机制:

  (一)阻挠、推诿涉及本部门(单位)的重点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工作的;

  (二)存在重点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中不作为情形,造成项目进展延误、停滞的。

  第十九条 镇重点产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点产业项目资格,终止其有关重点产业项目服务与保障待遇:

  (一)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或未能按照承诺时限及时开工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第二十条 经发局、农林水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住建局、城管执法分局、规划管理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对镇重点产业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可优先从简从快办理重点产业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需转报审批的,应加强对接协调,缩短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上级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标准和条件的,镇相关部门(单位)应协助向上级推荐申报,争取上级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的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关于《常平镇重点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2.关于《常平镇重点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