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点击进入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农民安居房建设行为,引导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住建局草拟了《常平镇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镇管理办法》),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东莞市农房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东农房联综〔2020〕3号)、《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修订)》(东府办〔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房管理的历史延续和实际需求,制定《镇管理办法》。
二、《镇管理办法》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镇管理办法》共九章,共二十八条规定,对农民安居房建设的申请条件、规划管控要求、建设标准、部门分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农房建设审批小组成员单位、各村(社区)及农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其中,住建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所、农林水务局、城管分局负责农房建设审批的联审及验收备案工作。
(二)明确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条件。一是地块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相关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二是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应符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三是申请新建农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社区)村(居)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三)明确规划管控要求。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的过渡时期内,申请新建农房的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为城乡建设用地,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应为农村居民点用地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三类居住用地” ;对于现状已建且已取得合法手续,需申请改建、重建农房的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应为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申请新建、改建、重建农房的地块,应规划为住宅用地(具体规划用途以国家印发的技术标准为准)。另外,“现行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管控区域”、“涉及安全问题不适宜居住区域”及“城市高价值战略区域”划为禁建区,原则上禁止建设。
(四)明确建设标准。一是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二是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三是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四是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五)明确审批程序。农房建设审批总体按“村(社区)核准申请—镇政府审批—部门联合监管验收”三阶段实施。
(六)明确施工管理要求。一是经审批同意建设的农房,须到住建局办理农房建设登记手续,取得《施工现场公示牌》后方可动工建设。二是经审批的农房建设安全监督实行镇住建局与属地村(社区)二级监督管理模式。住建局对受监农房工程进行抽查监督,发现超审批内容建设的,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文书;拒不整改的,由住建局发函供电服务中心、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实施停水停电,并及时将情况函告“两违”办,由“两违”办组织拆除处理。
(七)明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一是将农房违建纳入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多部门的联合巡查制止和快速处置机制、违建施工禁止供水供电机制。二是将农房违建管控情况作为各部门、各社区(村)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上述工作具体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考文件
《东莞市农房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东农房联综〔2020〕3号)、《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修订)》(东府办〔2020〕43号)。
东莞市常平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