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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1-0069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28
名称: 关于废止《常平镇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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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常平镇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28  浏览次数:-

关于废止《常平镇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进入

  一、实施情况

  2015年12月起,根据《关于印发<常平镇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府办〔2015〕6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镇扩大了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一)具有常平户籍,55周岁至69周岁的独居失能老人;(二)具有常平户籍,70周岁至79周岁的独居老人。2021年3月,按《实施方案》执行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即镇扩大部分)有50人。

  2021年3月,市府办出台了《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由“独居”调整为“失能程度”,具体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二)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老年人;(三)孤寡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部分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四)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实施方案》和《办法(修订)》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认定标准不一致,且部分对象存在交叉。若继续实施《实施方案》,会造成群众对政策混淆,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为保持和市政策的一致性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且考虑到根据《办法(修订)》的规定,部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镇扩大部分)可转入居家养老服务(按《办法(修订)》执行),从2021年4月2日起废止《实施方案》。

常平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