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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涉企涉民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的部署要求,镇政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办事证明文件“兜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对5份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平镇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附件
常平镇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一、《常平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常府办〔2019〕20号)
(一)删除附件2第一部分第(六)项、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三部分第(七)项,以及第四部分第(八)项。
(二)删除附件3第二部分第(五)项中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常平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常府〔2019〕17号)
修改内容:
(一)将第八条第(七)项第2点、第(八)项中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科技)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常府办〔2018〕25号)
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条第(四)款。
四、《关于加强我镇市政、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常府办〔2016〕27号)
修改内容:
删除第二部分第(二)项第12点。
五、《常平镇地下管线管理规定》(常府办〔2013〕30号)
修改内容: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附件:1.《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起草说明.docx
2.关于《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